东营法院首起拒执罪自诉案件宣判
地方法治 | 2026-03-26 16:59:22


为进一步加大打击拒执犯罪力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助推诚信社会建设,3月24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陶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一案。被告人陶某某因在案件执行期间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东营区打击拒执犯罪工作专班成员应邀旁听案件宣判。


自诉人于某某与被告人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陶某某偿还自诉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陶某某未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自诉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陶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告人陶某某未实际履行。法院依法对陶某某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控制,经查询,未发现陶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告人陶某某在案涉民事判决生效后,为逃避法院执行,举家外迁,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肉店、水产店进行经营活动,经营期间有数万元以上的收入,并通过使用其亲属、朋友银行卡、微信收付经营款项隐匿财产,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被告人陶某某在明知其负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开立银行账户进行经营并有大量的资金收付(其中某银行账户一年内进账资金1500余万元),在收款的时间节点上,不优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是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于不顾,持续不断地向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付款,对抗执行、拒不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显属情节严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陶某某逐渐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东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修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