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交控集团员工醉驾碾压拖行一女教师5.9公里 事后试图找人“顶包”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3-27 12:22:02原创
薛某荣生前照片
2024年4月29日晚,陕西白河县一女教师薛某荣在回家途中被两辆车先后撞击碾压,其中第二辆车将薛某荣拖行了5.9公里,最终薛某荣死亡。3月26日,薛某旭一案开庭。据了解,因薛某旭辩护人提出分案审理影响事实查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申请鉴定人出庭等,经合议庭合议后,法官宣布延期审理,庭前会议后再行开庭。
3月26日,薛某荣的妹妹薛某莉告诉记者,第一辆车的驾驶员刘某祥是白河县职中教师,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负次责,由于其撞到薛某荣后有下车查看并报警的行为,目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肖某是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陕西交控白河路产养护中心”)负责安全业务的员工,当天坐在其车上的还有陕西交控白河路产养护中心主任薛某旭、副主任赵某波、消防负责人屈某利、隧道站站长刘某四人。
目前,驾驶员肖某被交警认定存在醉酒驾驶、超速并肇事逃逸等行为,经检察机关查明其还存在销毁证据、“顶包”的情况,最终肖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检方起诉,该案已进入一审环节。此外检方还指控,薛某旭作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明知肖某饮酒仍提供车辆并默许驾驶,发生事故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薛某荣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与驾驶人肖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隧道站站长刘某则因包庇罪被诉至白河县人民法院。副主任赵某波、消防负责人屈某利则未被追责。
被撞8秒内被第二辆车拖行
薛某莉告诉海报新闻记者(报料微信号:HaibaoNewsSw),自己是第二天才知道姐姐出事了。在白河县交警大队,薛某莉知道了姐姐出车祸的事情,也知道是两辆车造成的事故,“但一开始只给我说了第一辆车的驾驶员是刘某祥。”在薛某莉的追问下,其才得知第二辆车是由肖某驾驶,而薛某荣被撞的第一现场是在十天高速白河引线区域,遗体则是在辕门小学门前被发现。
随着调查的深入,事件的经过才逐渐清晰。
2025年7月,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起诉书显示:2024年4月29日20时40分许,刘某祥驾驶车辆将前方同向行走的薛某荣撞倒并碾轧,之后刘某祥减速靠右将车停在非机动车道上,下车查看情况并电话报警。在刘某祥撞倒薛某荣后极短的时间内(8秒以内),被告人肖某酒后超速驾车(车载薛某旭等4人)同向驶来,碾轧薛某荣身体,并将其卷入该车底盘下,驶离现场。
随后肖某驾车在白河县中医院后门短暂停车后经白界路欲返回工作单位。当日21时许,车辆行至白界路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无法正常通过,同车人员下车查看发现车底有人,后肖某仍驾驶肇事车辆碾轧薛某荣身体逃离现场。
薛某荣身体被滞留在减速带处,此时已被拖行5.9公里,头部有血液流出,后被当地村民发现报警。案发后,经白河县人民医院医师现场确认薛某荣已经“临床死亡”。
2024年4月30日,薛某荣的遗体被送往湖北十堰太和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尸检,由于薛某荣家属对尸检结果不满意,2025年8月白河县公安局委托陕西智弘司法鉴定中心再次做了鉴定。
尸检报告显示:薛某荣死因符合车祸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部闭合性损伤而死亡;刘某祥驾车引起的车祸损伤为撞击磕碰损伤,尚不致碾压损伤形成,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肖某驾驶车辆造成的二次事故所致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因素,该车辆拖拽人体后行驶至减速带附近处,所形成开放颅脑损伤为绝对致命伤,为死亡的主要原因。
两人因交通肇事罪被起诉
经鉴定,事发时肖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80.83mg/100ml;事发后肖某还存在与同事串通“顶包”,销毁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的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肖某超速、醉酒驾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碾轧地上薛某荣身体后逃逸,挟带薛某荣身体长距离拖行、碾轧,导致薛某荣现场死亡,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肖某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应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此外,肖某具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销毁证据、“顶包”等情节,应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坦白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事发时同样在车上的薛某旭,被旬阳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为肖某的共同犯罪,也被建议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显示:肖某在驾驶车辆碾轧薛某荣身体,并将其卷入该车底盘后,肖某曾减速靠右欲停车查看,此时,薛某旭对肖某说“不要停、赶紧走”。
在逃逸途中薛某旭还曾拔掉行车记录仪电源线。
在辕门小学门前减速带处,车辆无法正常通过,刘某、屈某利下车查看,刘某发现车底有人后告知车上人员,薛某旭听后下车步行离开。薛某荣身体掉落后,肖某驾车继续前行约一百米,薛某旭再次上车,安排刘某给两名同事打电话,待两位同事到达后,薛某旭向其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顶包”。
案发后,薛某旭与肖某共同销毁肇事车辆行车记录仪内存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旭作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明知肖某饮酒仍提供车辆并默许驾驶,发生事故后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薛某荣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与驾驶人肖某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属表示绝不和解、要求严惩
薛某莉告诉记者,肖某案于2025年12月25日在旬阳市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尚未宣判。“检方给出的量刑建议是10到12年,肖某认为判得太重,我们认为判得太轻,我觉得他不是交通肇事罪,而是故意杀人。他不是撞了人跑了,而是撞了人不救,反而拖着走了那么远。”薛某莉表示。
3月26日,薛某旭一案开庭。据了解,因薛某旭辩护人提出分案审理影响事实查明、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以及申请鉴定人出庭等,经合议庭合议后,法官宣布延期审理,庭前会议后再行开庭。
此外,下车查看并发现车底有人的刘某已被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罪提起公诉,“我们提出把这个案子改由旬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安康中院正在商议。”
薛某莉告诉记者,姐姐的事令全家人都陷入悲痛之中,她自己的生活也被完全摧毁。据了解,事发后薛某旭出资50万元与其他同车人凑齐70万元交肖某向被害人赔偿。“我们目前一分钱没拿,我和家人一致坚持不接受私了、不和解,希望严惩几人。”
薛某莉认为赵某波和屈某利也难辞其咎:“他们当时都在车上,怎么可能一点责任没有。”
薛某莉表示,事发车上五人均为陕西交控集团旗下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负责高速安全管理,本应具备更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但最终酿成悲剧,无法接受赵某波和屈某利未被立案。“案子一个个来,我还会继续推动对赵某波和屈某利的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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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新闻·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报道)
责任编辑:迟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