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连续肇事逃逸终获刑
法治讲堂 | 2026-03-28 14:21:38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0日18时许,黄某醉酒后驾驶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前方等待红灯的出租车发生追尾事故,致两车受损,二人商议调头后在路边具体协商赔偿事宜。但黄某调头后未停车而是自东向西驾车逃逸,其间又与另一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后黄某弃车步行逃离现场,被民警在事故现场附近的酒店停车场查获。经鉴定,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mg/100ml。黄某负两起事故全部责任。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赔偿事故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黄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32mg/100ml,属于一般不适用缓刑的从重情节。考虑到其醉酒程度深,案发时间段为下班高峰,案发地人、车较多,黄某驾车先后造成两起交通事故均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处罚逃逸,尽管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但综合全案证据情况,黄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理。2025年2月24日,检察机关以黄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判处黄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3月17日,法院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文中人名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饮酒驾车一时爽,事故追责终身憾。酒后驾车危害大,极易发生事故,危害本人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对于血液酒精含量高,醉酒程度深,造成交通事故且逃逸的醉驾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从重处罚。广大驾驶人务必引以为戒,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法行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自觉抵制侥幸心理,共同维护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莱西检察)
责任编辑:王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