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2025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之三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3-27 22:24:00

消费是经济增长的主引擎,是高质量发展的试金石,更是民生福祉的晴雨表。2025年,淄博市律师协会、淄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始终坚持依法履职、主动担当,持续健全消费维权工作机制,积极创新维权方式举措,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警示教育作用,淄博市律师协会、淄博市消保委联合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聚焦医疗纠纷、金融消费、预付式消费等多个消费领域,在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持续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三

电动车遇纠纷 消保委帮调解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6日,投诉人在萌水镇泽崖村北侧“某电动车店”店铺支付22800元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购买后发现电动车电池存在问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向文昌湖消保委分会投诉,要求商家更换电池。文昌湖消保委分会联合市场监管局工商科展开调查,经协调,被投诉人文昌湖某电动车店联系厂家邮寄了新电瓶,并于2025年3月14日为投诉人更换完毕。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而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本案中商家先行向投诉人更换新电池,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同时,本案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并经消保委组织调解得以解决,也实践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所提供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消费提示】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保委或调解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当购买、使用的商品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责任编辑:李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