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电池存在问题协商无果?换!

速览淄博 |  2026-03-30 14:29:43 原创

刘文思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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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全国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升消费品质”。近日,淄博市律师协会、淄博市消保委联合发布2025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持续营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2024年12月26日,投诉人在萌水镇泽崖村北侧“某电动车店”店铺支付22800元购买一辆四轮电动车,购买后发现电动车电池存在问题。消费者与商家协商无果,遂向文昌湖消保委分会投诉,要求商家更换电池。文昌湖消保委分会联合市场监管局工商科展开调查,经协调,被投诉人文昌湖某电动车店联系厂家邮寄了新电池,并于2025年3月14日为投诉人更换完毕。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而权益受损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本案中商家先行向投诉人更换新电池,有权依法向生产厂家追偿。同时,本案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投诉,并经消保委组织调解得以解决,也实践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所提供的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

【消费提示】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通过与经营者协商、请求消保委或调解组织调解、向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当购买、使用的商品造成合法权益损害时,消费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刘文思)

责任编辑:孙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