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返还
澎湃新闻 2026-03-30 13:02:58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法院判决认定受侵害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向社会发布9起典型案例。其中,“夏某诉孙某、吴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因涉及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法律效力问题,引发关注。
近年来,涉及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妇女主动起诉主张权利的案件占比较大。据三中院介绍,离婚衍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中,女性主张男方隐匿转移财产、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并要求侵权赔偿的诉求愈发常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7件为妇女主动提起仲裁或诉讼,涵盖女性健康权、隐私权、劳动权益、人格尊严、财产权等多项核心权益。
前述“夏某诉孙某、吴某赠与合同纠纷案”即是在这一背景下的一起典型案件。该案中,夏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后李某因病去世。夏某在处理后事期间发现,其丈夫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孙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未经夏某同意,擅自通过线上转账、发送红包、网络购物、充值话费及电费等方式,向孙某及其女儿吴某赠与大量钱物,其中向孙某赠与钱物共计20余万元,向吴某赠与钱款1.5万余元。夏某认为李某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其作为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且违背公序良俗,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孙某、吴某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向孙某的转账中存在大量“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数额,持续为孙某居住的房屋缴纳电费等多种事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孙某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某在与夏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孙某及其女儿吴某,该行为既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配偶夏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夏某作为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更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文明、和谐、友善精神相悖,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孙某返还夏某20余万元,吴某返还夏某1.5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中,法院认定基于不正当关系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平等协商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侵害了相对方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最终认定该赠与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向社会传递了“法律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不鼓励、不纵容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的明确信号,切实维护了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实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精准保护和实质正义。
(澎湃新闻)
责任编辑:周小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