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遭暴力致残,法院:共同生活关系适用反家暴法

澎湃新闻    2026-03-30 15:13:16

同居期间因感情问题殴打女性,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并发布9起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发生在同居关系中的暴力伤害案件,因明确将反家庭暴力法适用范围延伸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引发广泛关注。

近年来,涉妇女权益保护案件呈现侵权场景愈发多样的特点。据通报,妇女权益受侵害的情形从线下单一场景向线上线下交织延伸,财产权益纠纷的场景既有传统的房产、存款分割,也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拆迁利益分配等多元场景,案件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显著增加。澎湃新闻注意到,此次典型案例中,有七件为妇女主动提起仲裁或诉讼,涵盖健康权、隐私权、劳动权益、人格尊严、财产权等多个领域。

在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中,何某与陈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同居期间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何某对陈某拳打脚踢,陈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及全身多发软组织损伤。陈某家人报警后民警将何某抓获归案。刑事判决认定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经鉴定,陈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构成八级伤残。后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认为,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何某故意伤害陈某身体致使陈某重伤二级,何某对陈某的损伤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陈某遭受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何某的行为方式、造成的影响、陈某提交的票据予以确定,最终判决何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3347.26元。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何某与陈某并未登记结婚,仅处于同居状态。法院在裁判中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明确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具有法定婚姻关系,只要存在共同生活事实,暴力行为的实施者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系同居关系中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法院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表示,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反家庭暴力法顺应时代发展,将有共同生活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调整范围,进一步完善了家庭暴力防治体系。何某殴打陈某致其重伤,严重侵害了陈某的人身权益,法院判令何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受害人规范维权提供了清晰指引。

法院为此重申,家暴不是“家务事”,无论发生在婚姻关系内还是同居关系中,只要存在暴力伤害行为,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这一裁判有助于引导公众树立尊重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法治理念,推动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亲密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张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