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女教师遭拖行致死案:肇事车上共5人,为何定罪不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刁明杰  李苗1  鲁畅   2026-03-30 17:19:06原创

3月26日的一场官司,引出了两年前陕西安康白河县的一个悲剧:女教师薛某荣在回家途中遭两辆车先后碾压,被第二辆车拖行5.9公里后死亡。该案近日再次进入大众视野,引发关注:事发时二次事故肇事车上共载有5人,最终仅司机肖某与车主薛某旭被追究刑事责任,另有1名同车人员因参与“顶包”被诉包庇罪,其余两人未被追责。(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爆料电话:0531-85193656;邮箱:405617016@qq.com)

夺命8秒:女教师惨遭两车连续碾压

据交警部门调查及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4年4月29日20时40分许,第一辆车驾驶人刘某祥将前方同向行走的女教师薛某荣撞倒并碾轧。刘某祥随后减速靠右停车,下车查看并电话报警。

致命的是,在刘某祥撞人后不到8秒内,第二辆车同向驶来。该车驾驶人肖某系酒后驾车,且超速行驶。车辆直接碾轧了倒在地上的薛某荣,并将其卷入车底,拖行5.9公里后致其死亡。

尸检报告证实:第一次撞击造成的损伤不足以快速致人死亡,第二次事故所致损伤为死亡的主要原因。

据上游新闻,2024年8月16日,白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肖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第一辆车肇事司机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行人薛某荣无责任。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第二辆车所载5人,均在陕西交控集团白泉分公司白河路产养护管理中心担任过重要岗位。起诉书显示,事发前,薛某旭、肖某、刘某、赵某波、屈某利等人在聚餐时共同饮用了4瓶白酒。薛某旭在明知肖某饮酒的情况下,允许肖某驾驶轿车前往白河县城,途中发生事故。

此外,事发后,第二辆车上的相关人员还实施了销毁行车记录仪内存卡、串通“顶包”等行为。据红星新闻报道,事发当晚,肖某等人先后与陕西交控白河路产管理中心两名员工联系,试图劝说其出面承认自己是实际驾驶员,但未遂,该行为已被检方查实。

车主拒认“共犯”,5人责任面临划定

3月26日,该交通肇事案在旬阳市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薛某旭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该案延期审理。

检察机关认为,第二辆车驾驶人肖某因醉酒驾驶、超速、肇事逃逸,碾压薛某荣身体并长距离拖行,致薛某荣现场死亡,因此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肖某具有销毁证据、“顶包”等情节,应从重处罚;同时具有坦白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关于肖某的案件,已于2025年12月25日在旬阳市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尚未宣判。

除驾驶人外,第二辆车辆的所有人薛某旭也被公诉机关起诉。检方认为,薛某旭曾参与销毁有关证据,并给他人做思想工作替肖某“顶包”,薛某旭与驾驶人肖某构成共同犯罪。

同车人员刘某因下车查看发现车底有人后未施救,反而参与“顶包”,也被公诉机关以包庇罪起诉。其余两名同车人员赵某波、屈某利未被追责。

被害人的妹妹薛某莉告诉记者,刘某已被白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包庇罪提起公诉,“我们提出把这个案子改由旬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目前安康中院正在商议。”

“对于我们家来说,这是天大的事,我相信通过正常的途径,最终能讨回公道。”被害人的妹妹薛某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事发车上五人均为陕西交控集团旗下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负责高速安全管理,本应具备更高的安全意识和法律素养,但最终酿成悲剧,无法接受赵某波和屈某利未被立案,认为也应当追究两人法律责任。

律师解读:为何5人责任不同?

针对同车5人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李曼律师作出如下解读。

首先,关于主犯肖某的量刑走向。李曼认为,根据检方意见,肖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逃逸致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且,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叠加其事后串通“顶包”、销毁证据等极其恶劣的妨碍司法情节,法院在最终量刑时必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其次,关于车主薛某旭被控共犯。李曼解释道:薛某旭被追责的关键不在于其单纯的车主身份,而在于他“明知驾驶员醉酒仍提供车辆”并允许其驾驶。结合其后续参与毁证、“顶包”等妨碍司法的行为,在法律上即与肇事司机构成了共同犯罪。

第三,关于同车乘客的罪与非罪。对于刘某被诉包庇罪而其余两人未被追责,李曼强调,法律严格区分了“法定义务”与“道德义务”。普通乘客在法律上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仅负道德义务。只要未参与肇事、逃逸决策,也未参与事后毁证作假,即不构成刑事犯罪。

李曼补充说,刘某面临刑罚,并非因为他在车底发现人后见死不救,而是因为他跨越了法律红线,积极参与了事后的“顶包”作伪证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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