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发布《烟台市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2026-03-30 19:26:20
为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严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烟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烟台市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告知书》,对畜禽屠宰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与规范管理。
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我们呼吁所有相关生产经营主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同时,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上述任何违法违规线索,请及时举报。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烟台市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专项整治告知书
为维护全市良好的畜禽屠宰市场秩序,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告知书。
一、严禁私屠滥宰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违法行为处置: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违法行为处置: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严禁对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三)严禁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如“瘦肉精”“肾上腺素”“阿托品”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
违法行为处置:按照不同情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别予以处理处罚。
1.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没收注水生猪产品及注水工具设备、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注入“瘦肉精”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物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2.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定点屠宰证书。
3.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场所的,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其他畜禽屠宰单位或者个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禁经营病死或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
(四)严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违法行为处置: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违法行为处置:处罚标准同上。
请对畜禽屠宰、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请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举报。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烟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举报电话:0535-8017203
责任编辑:赵峻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