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次改动患者病历,莫把篡改当修改
洋葱快评 | 2026-03-30 20:32:50 原创
王学钧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病历不是不可以修改,可像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这么个改法肯定不行。
近日,有患者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爆料,他因车祸在该医院住院11天,术后右手正中神经受损,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想维权理赔,却发现困难重重。因为,住院病历被院方修改30次,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病程记录、病重通知书等核心医疗文书已被弄得面目全非。
病历是医疗行为的客观记录,是判定医疗责任、保障患者权益的核心依据。病历改动必须慎之又慎。如果只是补正笔误、完善记录,修改病历是可以且应当的。但是,如果突破既定规范,擅自对病历实施更多的“操作”,所谓修改就变成了篡改和伪造。
我国法律早已为病历修改划定红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病历资料,否则将面对高额罚款、降职撤职、暂停执业乃至吊销执业证书、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种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病历资料的,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明确规定,电子病历修改必须保留完整痕迹、记录操作人与时间,归档后原则上不得修改。
从这个角度看,涉事医院走得太远了,已涉嫌违法。
30次修改维权患者的病历,70页病历中有40页被改动,改动内容涉及手术知情同意书、医患沟通记录、病程记录、病重通知书等核心医疗文书,8次病程记录集中在出院当日修改,间隔仅数秒。如此大规模、高频率的病历修改显然不是正常的补正和完善,更像是医院管理层直接授意、多科室协同完成的系统性篡改。在肆意改动患者病历的同时,院方还以“系统原因”为由,拒不保留修改痕迹,拒绝披露修改内容。这份恰恰对院方有利的“巧合”,不仅让所谓修改变得更像篡改,也隐约显示出所谓修改的真实动机——销毁对院方不利的证据。
遗憾的是,对于涉嫌违法的涉事医院,监管部门的处理明显力度不够。三次调查逐步查实严重造假,却始终以“未按规定填写病历”定性,仅适用轻微罚款条款。罚款总额不足7万元,未追究任何个人责任,更未启动医疗事故调查,处罚力度与违法情节严重失衡,无异于变相纵容。事情曝光后,面对媒体询问,监管部门推诿搪塞、避而不答,更是令人费解,让人难以接受。
目前,对处理结果不满的当事患者已第三次提起行政复议。这一次,当地监管部门也该给出个更像样的说法了。就算仍然不肯把涉事医院的所谓修改认定为篡改,至少也该给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无论如何,切莫基于某种考量,拿篡改当修改,把系统性的恶意篡改当一般性的修改不合规来对待。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评论员 王学钧
责任编辑:张泰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