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不得干预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这部涉农法规4月1日起施行
大众新闻·农村大众 刘真真 2026-03-31 14:52:01原创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有效运行不仅关乎基层群众的切身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更关乎党在基层执政根基的巩固与发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已于2026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3月31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负责同志进行解读。
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新闻发布会现场。
据了解,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2000年制定,2012年首次修订,距今已有 14 年。此次修订是山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我省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经验,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山东特色。办法的修订和施行对于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发布会上,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对此次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进行了解读。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共7章56条。办法规定了村民委员会性质、定位及相关工作原则。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办法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组成和职责。在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办法总结我省工作实践,细化规定了村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关爱困难群众等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义务,为村委会发挥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能作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了有力法治引领和保障。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村会计任用不够规范问题,办法规范了村民委员会任用、解聘村财会人员工作程序,明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财会人员,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方面,办法规定,村委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办法设专章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选举工作各项流程,如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等制度,明确参加选举的人员范围以及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的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村委会成员当选规则,回应了基层关切,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会议制度。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务进行民主协商,重要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这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标志,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明确了协商内容,完善了决策程序。一是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召集和召开频次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村民小组会议的召集召开。二是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庄规划、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本村重点帮扶人员等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是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并对民主协商的事项、形式、参加人员以及协商成果的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和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
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办法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村委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办法规定了以下制度:一是村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二是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回避、资格终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三是规范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四是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审计的组织以及审计结果公布等事项。
在村民委员会工作保障方面,《办法》贯彻落实社会治理重心和资源向基层下沉的要求,办法以专章对村委会工作保障作出规定,细化了各项支持措施: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三是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四是健全完善农村人才培训和保障机制,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的培训,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山东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忠明表示,近年来,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精神,全省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但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基层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治理模式、思想观念正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基层群众对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面临着治理人才短缺、矛盾纠纷增多、治理效能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和挑战。两件法规的多数条款内容已不能很好地与国家法律衔接一致,也无法完全适应当前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实践需要。为了保证国家法治统一,进一步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有必要对这两件法规进行修订。
基层强则天下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发布会上,山东省委社会工作部副部长马常春表示,省委社会工作部将以贯彻落实“两实施办法”为契机,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不断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作出应有贡献。
(大众新闻·农村大众记者 刘真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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