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法明确居务公开制度
山东法治 | 2026-03-31 18:24:13 原创
郭延冉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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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实施、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事项,需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居民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觉接受居民监督,《办法》规定了居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规范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回避、资格终止和补选,居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
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明确对需要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居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郭延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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