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岁程序员午休健身猝死被认定工伤,人社局上诉二审被驳回
九派新闻、上海市总工会 2026-03-31 14:37:05
3月31日,据上海市总工会:2018年7月,刘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的前端开发程序员岗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起始时间为2018年7月2日。2018年12月5日13时5分左右,刘某在公司指定合作的某游泳健身汇健身后,被健身房工作人员发现晕倒在更衣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宣布刘某于2018年12月5日15时24分许死亡。2019年2月15日,公司向所在区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2019年4月11日,区人社局作出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某受到的死亡伤害,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刘某发生事故时属于工作时间。其次,公司深知好身体才有高效率,所以对员工身体素质格外重视。为此,公司陆续租用周边场地作为公司健身场所,所以健身场所应属于工作范围。经过对事发当天刘某全部活动的监控,以及周围同事的走访,公司认为刘某符合工作压力大而猝死。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刘某事发时确实并未在其日常工作岗位上,但公司约定了某游泳健身汇是公司场地的延展。故刘某健身不应视为与工作无关,可认定其事发时系在合理区域。区人社局认为刘某健身属个人行为,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刘某的情形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判决撤销区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责令区人社局对公司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区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九派新闻、上海市总工会)
责任编辑:房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