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失信限高人员代购高铁票,这两人栽了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犯倒卖车票罪,判刑并处罚金
山东法制报 | 2026-03-31 18:24:59 原创
宋时刚 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被法院依法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本应自觉遵守不得乘坐高铁等高消费行为的禁令,却有人铤而走险,试图通过“黄牛”代购高铁票规避监管。一张小小的高铁车票,成了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从事违法勾当的“筹码”。苏某甲和苏某乙帮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人员买高铁票,从中抽成。近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此案。
事情得从2023年说起。苏某乙入股一家旅游公司,这家公司压根不做旅游,主业是替失信被执行人订受限车票。操作手法并不复杂,网上打广告、加微信接单、用购票软件漏洞绕过实名验证,再加价卖出。一单可赚几百块手续费,订单源源不断。
2023年8月,苏某甲、苏某乙又分别出资入股,与他人共同成立了另一家旅游有限公司,并由苏某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名义上是旅游公司,实则主业也是替失信被执行人订购受限车票。
短短几个月,二人参与倒卖的车票票面金额就达二十多万元,非法获利近十万元。他们以为自己藏得够深,直到一“客户”在进站时被拦下,整条灰色链条才暴露。警方顺藤摸瓜,苏某甲、苏某乙很快落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甲、苏某乙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构成倒卖车票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苏某甲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苏某乙犯倒卖车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代购”还是“倒卖”?法律界限在哪?
“不就是帮忙买张票吗?怎么就被判刑了呢?”这样的疑问,正暴露了违法行为人对法律边界的模糊认知。
承办法官指出,这不是普通代购,而是变相加价倒卖,且情节严重,已触犯刑法。并且,他们帮被法院明令限制高消费的人购买车票,不仅破坏铁路售票秩序,更是对司法权威和信用体系的直接挑战。
大家印象中,“黄牛”多指那些在火车站、演唱会门口加价兜售门票的人。但随着网络平台兴起,这类行为早已转战线上,手段也愈发隐蔽。苏某甲和苏某乙的“业务”,正是披着“代购”外衣的新型倒票。
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分子利用12306系统中的漏洞,绕过实名制校验,完成购票。成功出票后,便以高出票面价格数百元的价格转卖给失信被执行人。这种“低买高卖”的模式,本质上与传统“黄牛”无异,只是交易场所从线下搬到微信对话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本案中,二人倒卖车票票面金额超20万元,非法获利近10万元,已远超“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确有紧急出行需求可向法院申请
有人可能会问:失信限高人员既然不能坐高铁,为什么不坐普速列车?这背后,既有现实需求,也有侥幸心理。
办案人员介绍,一方面,部分失信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紧急出行需求,比如探望病重亲属、处理突发业务等。但他们往往不愿或不知如何向法院申请临时解除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因生活或经营必需,确需进行高消费活动的,可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临时解除限制。
然而,现实中不少人嫌程序麻烦,或申请会被拒,便选择走“捷径”。而“黄牛”正是看准了这一心理,打出“包过”“秒出票”“绝对安全”等诱人广告,吸引客户上钩。
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失信限高人员纯粹是心存侥幸,认为只要不被当场发现,就能逍遥法外。殊不知,如今铁路系统与法院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已实现数据联动。一旦身份核验触发预警,不仅无法进站,还可能被车站公安直接移交执行法院,面临更严厉的惩戒。
规避限高令可能构成新的违法行为
无论是失信限高人员本人,还是为其提供便利的“黄牛”,都在挑战法律红线。
办案人员介绍,对失信被执行人而言,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规避限制高消费令,不仅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还可能构成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而对于“黄牛”来说,只要存在加价牟利、批量操作、规避监管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倒卖车票罪。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全国多地已加大对“代购受限车票”行为的打击力度。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铁集团联合发文,明确将“为失信被执行人提供规避高消费限制服务”纳入重点整治范围。技术层面,12306系统也在持续升级身份核验机制,堵住实名制漏洞。
事实证明,任何试图绕过法律的行为,终将付出代价。对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其花高价找“黄牛”,不如主动配合法院履行义务,或依法申请临时出行许可;对于普通人,则要警惕所谓“特殊渠道”,避免无意中成为违法链条的一环。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首席记者 宋时刚 通讯员 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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