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网购榴莲出现质量问题退货后,商家拒绝退款怎么办?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3-31 15:54:18原创
大众网记者 李欣 菏泽报道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通过某网购平台联系到被告甲公司,并根据被告甲公司指示添加其微信,2024年9月23日,双方达成买卖合议,原告张某某向被告甲公司支付购买冻榴莲款项1040元。2024年9月29日,冻榴莲到货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该产品商家宣传图与实物图不符且存在质量问题。当日,原告张某某通过微信告知被告甲公司商品有质量问题并根据被告甲公司提供的地址将商品寄回,被告甲公司收到退回的商品后未进行退款,亦未将商品再次寄回给原告张某某。为此,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甲公司要求退还货款1040元,同时按照消费者保护法退一赔三,赔偿3120元,共赔偿4160元。
法院审理
张某某自甲公司处购买冻榴莲,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张某某将案涉商品退回被告甲公司处,甲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甲公司并未继续履行,故原告张某某要求退还货款1040元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甲公司三倍赔偿的诉求,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甲公司退还原告张某某货款104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通过微信、抖音等平台与经营者达成买卖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经营者应保证商品与宣传一致并提供售后义务。当交付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按照经营者要求进行退回,经营者拒不退款亦不补发商品,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返还货款。
为维护市场诚信,三倍赔偿作为惩罚性赔偿措施是以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来认定的。在消费过程中,对于可更换的一般质量问题,消费者应优先选择换货、退货、退款等合理救济方式,而非直接诉诸惩罚性赔偿,仅因为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及售后违约,不足以认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存在欺诈,故三倍赔偿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依法维权,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留存宣传截图、聊天记录、商品对比、验货视频、退货物流等完整证据,区分维权请求,理性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责任编辑:刘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