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干什么、怎么干、谁监督?山东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山东法治 |  2026-03-31 18:23:41 原创

郭延冉来源: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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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4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在当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办法》共7章56条,具体规定了村委会是什么、干什么、怎么产生、怎么干、谁来监督以及如何保障运行等方面的问题。

《办法》总结山东工作实践,细化规定了村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关爱困难群众等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村会计任用不够规范问题,办法规范了村委会任用、解聘村财会人员工作程序,明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财会人员,但村委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村委会成员当选规则,回应基层关切。

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务进行民主协商,重要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标志,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明确了协商内容,完善了决策程序。一是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召集和召开频次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村民小组会议的召集召开。二是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庄规划、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本村重点帮扶人员等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是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委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并对民主协商的事项、形式、参加人员以及协商成果的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和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村委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办法》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回避、资格终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

(大众新闻·山东法制报记者 郭延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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