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网络吐槽“泄愤”?当心侵权!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3-31 15:54:06原创
大众网记者 李欣 菏泽报道
在朋友圈、班级群、小红书上随手发几条动态吐槽,是很多人表达情绪的方式。有人说:“我只是评价一下,又不是诋毁。”但你可知道,当“泄愤”越过边界,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基本案情
刘某和岳某本是大学同学。岳某的男友与她分手后,很快和刘某走到了一起。岳某心里不痛快,便在班级群、微信朋友圈、小红书等多个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刘某的照片、私人聊天记录,还配上了一些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文字。这些内容很快在同学和网友中传播开来。虽然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岳某删除了部分内容,但仍有一些侵权信息没有彻底清除。刘某因此感到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大压力。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将岳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在班级群、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等多个社交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本案中,岳某在班级群、小红书、微信朋友圈等多个社交平台发布刘某照片、私人微信聊天记录,并发表侮辱、贬损刘某的负面评价文字,致使相关内容在上述社交平台广泛传播,致使刘某社会评价降低。虽事后经过有关部门调解,岳某删除了部分内容并口头道歉,但是其注册账号中仍有部分侵权内容,岳某发布的不实言论在有关部门介入后并未完全删除,亦未消除不良影响,综合考量侵权情节、传播范围及损害后果,判定岳某的行为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不是“情绪垃圾桶”,更不是“法外之地”。很多人觉得在网上发言可以“随心所欲”,但社交平台是公开空间,一旦侵权,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可能远超想象。即便事后删除,已造成的影响也很难完全消除。不管是自己发布,还是转发他人带有侮辱、贬损性质的内容,只要构成侵权,都可能要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自由都有边界,行使权利的同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发帖、评论还是转发,都应坚持客观真实、合法合规。看似“匿名”或“随手”的行为,其实都可能被追溯。守住法律底线,尊重他人权益,才能共同营造一个清朗、健康的网络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责任编辑:刘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