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公布
聊城公积金、聊城日报 2026-03-31 16:19:30
3月31日
“聊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发布
《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办法》(2026年修订版)
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运行机制,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真正实现公积金“愿缴能缴”,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住建厅等9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聊城市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缴存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四条 实施主体 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公积金中心下设的管理部负责承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具体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以线上办理为主,线下办理为辅。线上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平台、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爱山东App等渠道办理。线下可通过公积金中心各县(市、区)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公积金中心12329热线提供业务咨询。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账户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七条 缴存协议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开立个人账户后,连续6个月(含)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注销账户;连续6个月未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封存个人公积金账户;未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中断,自再次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本息已结清的,可自愿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第八条 缴存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从业特点、收入方式等,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可选择银行托收或自行缴存,缴存频次可按月、按季或按年设定。选择银行托收方式的,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及时将当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足额存入约定账户,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从约定账户扣划资金;选择自行缴存方式的,可通过线上服务渠道在当期缴存周期内办理缴存业务。缴存金额可在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的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
选择按季、按年托收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首次缴存后,后续缴存周期的扣划时间分别为每自然季度第一个月、每公积金缴存年度第一个月。逾期未缴存的,视为自动中断缴存。
第九条 缴存调整 若月缴存额低于公积金中心新缴存年度公布的缴存下限或高于缴存上限,且未主动申请调整的,公积金中心将于住房公积金新缴存年度开始后,统一按照最新缴存下限或上限标准执行,并做好告知和缴存相关工作。
第十条 信息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缴存方案、缴存金额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所有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由本人承担,属缴存人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缴存利率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
第十三条 身份转换 灵活就业人员成为单位在职职工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单位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从单位账户转出,按本办法自主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身份发生转换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及账户余额可转换接续。
第十四条 账户转移 本市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需转入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五条 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按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也可灵活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主缴存的部分。以原单位缴存职工身份缴存的资金部分,应按照单位缴存职工现行相关规定申请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且公积金账户未被限制,可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并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第十六条 其他规定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须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逐月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直至贷款全部结清。在下一缴存周期开始后,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部分冲抵还贷业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才能以其他方式提取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七条 在我市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称为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应符合聊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贷款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须以所购房屋做抵押,不足以支付购建住房所需资金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按照《缴存使用协议》已履行约定义务,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按月缴存的,须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按季、按年缴存的,缴存额须在账户中保留6个月(含)以上;未按《缴存使用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中断,自再次缴存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请贷款时,须保证公积金账户上一缴存月份已完成缴存。
(四)单位在职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或从异地转入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缴存余额合并计算,缴存月份连续的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长。
(五)具有1年以内合法有效的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购买首套房、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七)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八)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和尚未解除的公积金贷款担保。
(九)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额度 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以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缴存家庭为单位。
(一)夫妻双方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80万元,单方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60万元。符合多子女家庭、购买新建装配式或高品质住宅、购买现房、新引进人才等政策的,可享受与职工同样的最高额度上浮政策。
(二)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挂钩政策,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连续缴存时长等因素挂钩,贷款额度=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夫妻双方总负债金额。具体规定如下:连续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不满24个月的,存贷系数为0.8;连续缴存满24个月及以上的,存贷系数为1。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均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贷款额度累加计算;借款人夫妻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另一方为在职职工缴存的,夫妻双方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
(四)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房产总价款扣除已交纳购房款金额,不包括储藏间、车库的价值。购买首套房、二套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85%。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尚未结清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和在商业银行提供担保等债务的,应将尚未结清的商业银行贷款余额和商业银行担保额度等债务从公积金贷款额度中减除。
(六)公积金贷款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保留到千元),且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公积金中心认定的夫妻家庭收入的60%,以缴存人申请贷款前连续缴存的近6个月(含当月)月均缴存额除以24%换算认定家庭收入。
贷款额度=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规定倍数×存贷系数-夫妻双方总负债金额。
(七)对于乡镇新建、翻建自住住房的,凭宅基证、乡镇(办事处)的准建手续和村委会证明可以办理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
(八)购买拆迁安置房屋的,不得超过应缴纳的回迁安置房屋差价款,且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九)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交易合同上的房屋成交价款与过户时税务部门出具的价税合计发票金额不符时,按照孰低管理的原则核定贷款额度。
第二十一条 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贷款期限与借款人年龄之和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二十二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在执行国家差别化信贷政策时,按差别化信贷政策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对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公积金贷款利率档次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贷款还款
(一)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后停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发放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发放的,贷款期间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不履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并根据聊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完成后,应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贷款还款账户,借款人单方或夫妻双方均应办理逐月冲抵公积金贷款本息业务,由公积金中心每月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扣划还款。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按季、按年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须申请变更为按月托收缴存,借款人家庭月缴存额之和低于贷款月还款额的,应调整夫妻一方或双方月缴存额,使家庭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月还款额,且应在当年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月缴存额范围之内。贷款审批完成后,新的缴存方式及缴存金额自之后缴存周期开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当按照《聊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合同》《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约定的条款履行还款义务,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公积金中心及贷款合作银行有权利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在合同期内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贷款人或贷款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宣布借款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或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提前偿清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有权要求处置抵押物或采取贷款人和贷款委托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资金情况对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额度挂钩倍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方案由公积金中心报经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另行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虚假、伪造的信息、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其他管理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8月19日施行的《聊城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同步废止。
责任编辑:孟焕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