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首次修订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明确社区重大事项民主决策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3-31 17:42:33原创
3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办法》自1993年颁布33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修订后共7章43条,明确了社区民主决策的重大事项。
《办法》明确了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定位、工作原则、组成和职责,并对选举制度作出详细规定,包括成员产生方式、任期、选举组织实施,以及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回避退出与重新推选等,同时明确了参选人员范围。
在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方面,《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着力完善了议事协商规则,明确了民主决策的具体事项,涉及居民利益的制定或者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接受社会捐赠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以及社区服务项目实施、社区公共空间改造、公共服务设施完善等事项,需要经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居民会议授权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此外,《办法》进一步加强了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及工作保障。居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报酬及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规定并拨付;选举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水、电、暖、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记者 丛萍 报道)
责任编辑:高雪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