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聊城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6年第1期)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3-31 17:36:02原创
为深入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展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提升事故隐患排查的针对性和震慑力,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达到“通报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现对近期安全生产领域一批事故隐患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详情如下:
案例一:
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危险作业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6年1月,莘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市局移交线索后赴企业调查,经核查发现该企业2026年1月1日上午,员工姜某、邵某对氯气管件进行拆卸后拿至维修班进行焊接、员工张某在南侧过道处进行电焊作业;上述作业未制定作业方案,未办理盲板抽堵、动火作业票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七条,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号A阶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聊城市某钢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违法行为及依据
2026年1月,聊城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聊城市某钢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该公司车间主任李某未取得低压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但2025年11月公司开展隐患自查整改时,李某对车间西侧的配电箱电源线更换以及接线方式进行了作业整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处罚结果
针对本文上述违法行为,聊城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结合《山东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99号A阶次,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刘臣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