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村民切身利益需经民主决策!山东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4月1日起施行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3-31 19:38:52原创

3月31日,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3月31日经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可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现行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于2000年制定,2012年首次修订,距今已有14年。此次修订是山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经验,回应社会关切,体现山东特色。
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嫣姝介绍,《办法》共7章56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规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人居环境、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等委员会。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在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职数、村民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设置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办法》细化规定了村委会在宣传党和国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进移风易俗、培育文明乡风、关爱困难群众等11个方面的工作职责。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的村会计任用不够规范问题,《办法》规范了村民委员会任用、解聘村财会人员工作程序,明确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财会人员,但村民委员会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
完善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务决策程序
村委会选举是实行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办法》设专章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选举工作各项流程,如明确规定了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数量、产生方式等制度,明确参加选举的人员范围以及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辞职和职务终止情形,以及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后的补选程序等。针对近年来选举实践中出现的制度薄弱环节,如委托投票、村委会成员当选票计算等难点,《办法》总结并借鉴了各地基层民主实践经验,明确了委托投票规范以及村委会成员当选规则,回应基层关切。
对涉及村民利益的有关事务进行民主协商,重要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标志,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途径,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办法》总结吸收基层经验,明确了协商内容,完善了决策程序。一是明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组成、召集和召开频次以及村民小组组长的产生、村民小组会议的召集召开。二是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村庄规划、村集体经济所得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以及本村重点帮扶人员等事项,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三是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规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以及村民反映的实际困难和矛盾纠纷,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开展协商,并对民主协商的事项、形式、参加人员以及协商成果的组织实施、监督落实和公开等内容作出规定。
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应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村委会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管理能力,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办法》规定了村务公开制度,对不及时公开的明确处理方式和责任追究。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回避、资格终止和补选,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有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向有关部门反映。规范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相关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规范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明确审计的组织以及审计结果公布等事项。
《办法》还以专章对村委会工作保障作出规定,细化了各项支持措施:明确村民委员会日常运转经费、成员基本报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村级综合服务设施用电、用暖、用水、用气价格执行居民价格。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对需要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或者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提供经费和条件保障。健全完善农村人才培训和保障机制,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村务工作者的培训,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为农村各类人才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服务。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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