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筛查“病驾”,如何让“提醒”更加精准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4-01 06:42:24

近日,有网民因购买助眠类药物,收到厦门湖里区交警的短信提醒。短信称,因大数据比对分析显示,其可能存在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就诊或购药记录,需在30日内办理驾驶证注销,逾期将公告作废。厦门市湖里区交警部门工作人员表示,该短信只是提醒,驾驶员接到信息后,建议前往辖区交警部门进一步核实,可能需要签署承诺书或开具医院证明。

厦门市湖里区交警的这一做法,引发争议。有人点赞称其“防患于未然”,也有人质疑“买药就销证”是否过于草率。

从公共安全的角度看,这一做法的初衷值得肯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规定,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眩晕症、精神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现实中,因突发疾病导致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轻则财产损失,重则危及生命。通过大数据技术对高风险人群进行预警,是交管部门着眼“事前预防”的积极探索。

问题的关键在于:购药记录是否等同于患病事实?一名网友因网购助眠药佐匹克隆片收到短信,他并未患有精神类疾病,只是短期失眠;还有市民为家中老人代买心血管药物,也被纳入筛查范围。这些情况反映出大数据筛查可能存在的“误伤”风险。若仅凭购药行为就推定驾驶资格存疑,不仅可能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更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数据联动机制若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和程序规范。医疗数据属于高度敏感的个人隐私,其采集、使用和共享必须遵循《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短信中“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将依法公告作废”的表述也容易引发争议。尽管交警部门回应称这只是“提醒”,并非直接注销,但措辞的严厉性容易让公众产生“被定罪”的焦虑。行政提醒应以教育引导为主,而非制造恐慌。若确需采取限制措施,也应遵循正当程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和举证机会。

交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开展工作是好事儿,但大数据治理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一方面,交管部门应明确筛查标准,区分“购药行为”与“实际患病”,避免“一刀切”;另一方面,应建立便捷的复核机制,允许当事人通过签署承诺书或提供医院证明等方式澄清事实。更重要的是,应推动相关立法,明确医疗数据用于公共管理的边界,确保技术应用不越界、不滥用。

安全驾驶关乎公共利益,但公民的隐私权与程序正义同样不可侵犯。唯有在安全与权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大数据才能真正成为守护公共安全的“慧眼”。

作者:刘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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