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立了遗嘱财产给女儿,私生子起诉获支持?法院判了!

“深圳政法”微信公众号    2026-04-01 17:16:53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相信不少人已经了解了

但是在部分情况下

即便继承人拿着合法有效的遗嘱

仍然不能继承全部财产

这是什么原因呢?

2024年6月,王先生(化名)不幸离世,留下房产、股票、存款、车辆等遗产。根据他生前订立的公证遗嘱,每年从遗产中拿出10万元赡养母亲,其余财产则全部留给自己的女儿小王。然而就在家人按照他的遗嘱办理继承手续时,却被一陌生人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部分遗产。

这个提起诉讼的人是谁?他又凭什么要求继承王先生的遗产呢?

提起诉讼的原告,声称自己是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诉状中,原告提出,自己的母亲与被继承人王先生在2016年相识,逐步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之后生育了原告,但是王先生已经和他人结婚并育有一女。原告表示,其作为被继承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王先生的遗产。

诉讼过程中,原告提交了确认王先生父母是原告生物学意义上的祖父母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结合王先生生前通过微信多次关心原告日常生活及就医等事实,原告的主张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而小王拒绝配合对其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亲缘关系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据此认定原告和王先生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原告作为王先生的非婚生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虽然原告是王先生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王先生生前是立下遗嘱的,而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因此案件的争议焦点二则是王先生在2024年订立的遗嘱是否有效。

随后法院对遗嘱效力进行审查,公证录像显示,王先生订立遗嘱时思路清晰、表达正常,能够自主、明确表达其处分财产的意愿,与公证员之间也可以正常互动交流。因此法院依法认定王先生订立的公证遗嘱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

尽管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同时设置了“必留份”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就是所谓的“必留份”制度。

由于本案原告尚未成年,符合这一法定情形。因此综合考虑原告的年龄、成长所需以及王先生的遗产价值等因素,法院酌定保留一定遗产份额由原告继承,原告诉讼请求中超出该金额的部分,依法予以驳回。

立遗嘱

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遗嘱自由并非没有边界,立遗嘱时应当保障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继承人的基本权益,避免因为遗漏法定必留份额,引发后续的继承纠纷。

另外

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件

也作出了较高的要求

而实践中,因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

导致无效的案件时有发生

接下来,我们再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

陈某在去世前以自书形式立了一份遗嘱,将其名下的所有财产指定由其婚生子女继承,并以视频形式记录了陈某书写遗嘱抬头和签名及按捺的过程,但是并未录制书写的全过程。那么后经司法鉴定,遗嘱内容并非被继承人陈某自行书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自书遗嘱不能由他人代笔,也不能用打印机完成,只能由遗嘱人自己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如果遗嘱中有内容不是遗嘱人亲笔书写,就是一份无效的自书遗嘱。

回到本案,陈某所立遗嘱并非由其全程书写,视频资料也未显示订立遗嘱的全过程,这份遗嘱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法院据此认定其无效。

案例二

李某以打印遗嘱的形式分配其名下财产,而遗嘱共计三页,李某及两位见证人在遗嘱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但是没有在前两页签名并备注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一份有效的打印遗嘱应当包含四个形式要件:打印的遗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制定的过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页签名、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页均注明年、月、日。

这是由于在打印遗嘱不止一页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遗嘱人、见证人的签名,无法保证未签名的页面上的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遗嘱制定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一致性,不能保证这些页面上的内容没有被伪造或被篡改,因此从保障遗嘱人及其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对这种情况应该从严把握。

根据案例所述的情况,李某的打印遗嘱是无效的。

案例三

王某生育了五名子女,晚年时与小女儿共同生活,其他子女未支付赡养费用。因此王某生前与小女儿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过世后,其财产遗赠给小女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但是要注意的是,这里明确将扶养人的范围限定在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回到本案例,王某生前与小女儿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由于受遗赠人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要求,因此这个协议无效。

总的来说

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

通过遗嘱来处分个人财产

但是前提是所立的遗嘱

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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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帅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