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婚姻、恋爱分手要求补偿、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关系……法院这样判!
法治讲堂 | 2026-04-01 21:07:37
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主题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会上,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介绍相关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发布九起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平表示,近年来,涉及妇女人身财产权益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且妇女主动起诉主张权利的案件占比较大。恋爱及婚姻关系中,女性就身体健康权、人格权受侵害、财产分割争议提起诉讼的数量大幅增加;离婚衍生的财产侵权案件中,女性主张男方隐匿转移财产、侵害其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并要求侵权赔偿的诉求愈发常见;劳动争议案件中女性主张孕期、产期、哺乳期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数量亦有增多。
会上,三中院发布九起涵盖女性健康权、隐私权、劳动权益、人格尊严、财产权等多项核心权益案例,具体情况如下:
隐瞒已婚事实交友案
赵某(女)、王某(男)2022年在某平台相识并恋爱。王某系已婚状态,但对赵某隐瞒。2023年11月某日下午,赵某发现王某系已婚状态,并同时与其他女性交往,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由王某一次性赔偿赵某医疗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两万元。后赵某以王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十万元。最终,院酌情支持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
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恋爱,一方面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另一方面也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理应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评价。
婚姻期间实施家暴致伤案
杨某(女)与郑某(男)于2014年登记结婚,双方认可二人于2024年开始分居。杨某主张二人分居前一日,郑某采取极其恶劣的手段对其进行殴打,经医院诊断为头部、面部损伤,肘部、膝部挫伤。后杨某报警,派出所委托某鉴定机构对杨某进行伤情鉴定,结论为:杨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杨某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郑某支付损害赔偿金。郑某认可其曾经殴打过杨某。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违背家庭文明与公序良俗,夫妻一方因遭受家暴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不仅可判决双方离婚,实施家暴的一方还应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恋爱分手补偿协议案
李某(男)与张某(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双方签订《分手协议》,载明因李某在与张某恋爱期间仍与其他女性交往,并将疾病传染给张某,导致张某身体受到伤害,经双方友好协商,李某愿意对张某做出经济补偿50万元,每年打款5万元整给张某,分期10年还清。协议签署后,李某在协议约定期限到期后仍未给付张某第一笔款项,张某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李某一次性给付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涉案《分手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张某履行给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给付张某50万元并按到期款项分段向张某支付逾期利息。
对于恋爱、同居关系解除时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实践中并非一概认定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从而否定其效力,而是结合协议签订的背景、约定的内容、双方的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
离婚支付家务劳动补偿案
彭某、刘某于2002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各方均认可刘某自孩子出生后无业至今,家中无保姆照顾。刘某认为,其于2003年1月2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但为支持彭某事业、抚育子女,全身心投入家庭事务,自怀孕后不得不放弃事业,15年来刘某独自承担子女抚养、家务管理等全部家庭义务,应按照市场上保姆月薪标准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彭某认为,刘某不参加工作是自己不想工作,并非因为照顾家庭,不同意刘某要求支付家务补偿的诉讼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双方之子年龄、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并结合彭某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彭某补偿刘某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哺乳期女职工因拒绝调岗被解除劳动合同案
郭某系某公司员工,于2023年6月7日生育,2024年1月,某公司要求郭某调岗至外地子公司同一岗位或现公司其他岗位,郭某以新岗位工作内容与专业不符且对其哺乳存在健康隐患、工作地点变更影响哺乳期(孩子未满8个月)为由拒绝调岗,在双方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某公司以郭某“两次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遂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院认定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支付赔偿金118 378.32元。
用人单位因自身生产经营原因需要对劳动者调岗时,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个体差异,尤其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一特殊人生阶段的客观困难等情况,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的岗位调整应当坚守合理必要底线,体现更多人文关怀,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责任编辑:李金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