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讲堂 | 以法为盾,向阳成长
山东法制报 | 2026-04-03 11:52:45
各位老师、同学们,非常高兴走进校园和大家面对面交流法治知识。新学期,新起点,希望这堂法治课能成为大家的“安全防护盾”,帮助大家知法、懂法、守法,更会用法,在法治的护航下健康成长。今天我们主要聊两个话题:第一,解读和大家日常学习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分清是非边界;第二,针对校园里可能出现的欺凌行为,教大家如何保护自己、远离伤害。
很多同学可能听过“司法局”,但不知道我们具体做什么。其实,司法局就像大家身边的“法治服务员”,方方面面都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简单来说,司法局就是“普法的宣传员、矛盾的调解员、维权的服务员、矫正的辅导员”,大家有任何法律相关问题,都可以随时联系我。
解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守住底线,不越红线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做出了调整,很多和同学们的校园生活、日常行为密切相关,大家一定要认真听,因为“年龄不再是免责挡箭牌”,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今天我们不讲晦涩的法条,只讲和大家最相关的4个方面,记好“四个不能做”:
(一)不能做“暴力伤人”的事
很多同学觉得“打打闹闹很正常”,但如果出手伤人、故意推搡同学,导致对方受伤,就可能违反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比如一拳把同学的鼻子打出血,或者故意推倒同学导致骨折,这些都不是“小打小闹”,而是违法行为。
新修订的法律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也可以执行行政拘留。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严重,就算是未成年人,也会受到法律的惩戒,而不是“不了了之”。
(二)不能做“侮辱他人”的事
除了动手,动口、造谣也可能违法。比如给同学起侮辱性的外号,嘲笑同学的外貌、家境,在班级里散布同学谣言、故意孤立排挤同学,甚至在网上发帖子辱骂同学,这些行为都属于侮辱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会依法给予处罚,还会要求道歉、消除影响。
大家要记住,言语暴力也是一种伤害,有时候比动手更伤人,而且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不能做“扰乱秩序”的事
在校园里,故意扰乱课堂秩序、打架斗殴影响校园安全,或者在楼道里追逐打闹、损坏校园公共设施,这些行为都属于扰乱公共秩序,会被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会受到治安处罚,还需要赔偿学校的损失。另外,偷偷翻同学书包、拿走同学文具、零花钱,就算金额不大,也属于盗窃行为,同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要觉得“拿一点没关系”,小事不改正,很容易养成坏习惯,最终走上违法的道路。
(四)不能做“校园欺凌相关”的事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校园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明确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同时,法律还明确了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会被责令改正,直接负责的老师可能被处分。这意味着,校园欺凌不再是“同学之间的私事”,学校、公安机关都会介入,全力保护被欺凌的同学。
远离校园欺凌,守护青春成长——给同学们的4点建议
校园是学习成长的净土,绝对不能容忍欺凌行为的存在。我给大家4点具体建议,记住“三要三不要”,就能有效保护自己、远离欺凌:(一)要认清欺凌,不做“施暴者”;(二)要勇敢求助,不当“受害者”;(三)要拒绝围观,不做“旁观者”;(四)要友善相处,做好“守护者”。
远离欺凌,最根本的是要学会友善相处。初中阶段,大家正处于青春期,难免会有矛盾和摩擦,但解决矛盾的方式,从来不是暴力、不是辱骂,而是沟通、理解。建议大家和同学相处时,多一份包容、多一份尊重,不嘲笑别人的缺点,不攀比、不跟风,遇到矛盾主动沟通,实在解决不了,就找老师调解。
同学们,新学期,新征程,法治是我们最坚实的后盾。今天我们解读了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核心内容,也学习了远离校园欺凌的方法,希望大家能把这些知识记在心里、落实在行动上。
记住: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我们生活的盾牌;校园不是恃强凌弱的地方,而是互相尊重、共同成长的家园。希望各位同学都能树立法治意识,守住法律底线,远离欺凌、拒绝违法,在法治的护航下,珍惜青春、努力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法治观念的新时代青少年!再次提醒大家,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联系我们几个法治副校长,我们是大家身边的法治守护者。

(作者为德州市德城区明诚学校法治副校长、德城区司法局崔云龙)
责任编辑:李思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