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澜亭|“很少准点下班”,其实就是不尊重职工劳动权益
观澜亭 | 2026-04-02 22:02:29 原创
王瑛琪来源:大众新闻
3月30日,招商银行2025年度业绩发布会上,董事长缪建民的一番言论引发了不小争议。他说,银行真正的护城河不是业务,不是科技,而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文化。他举例说,员工“很少准时下班”。这话一出,直接戳中了无数打工人的痛点。在这位领导的眼中,员工牺牲了休息时间,掏空了个人的生活,加班干活竟然成为了值得骄傲的凝聚力,成为了银行甩开同行的核心优势。这不是企业文化的自信,而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漠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第四十一条则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特殊原因下也不得超过三小时,且每月加班总量不得突破三十六小时。法律划定的红线,不是建议,不是倡导,而是底线。对此底线,管理者应该严守。
真正高水平的管理,追求的是效率,而不是时长。让一百个人每天多干三小时,和让一百个人在八小时内干出更高质量的活,哪个更考验管理者的本事?答案不言自明。靠延长工时来堆产出,是最粗放、最偷懒的管理方式。它回避了流程优化的问题,回避了科技赋能的问题,回避了人员配置是否合理的问题,员工不是不能吃苦,但吃苦不应该成为常态,更不应该成为企业拿来炫耀的资本。
当老板公开表扬“不准时下班”,哪个员工还敢到点就走?当加班被等同于态度、等同于爱岗敬业,准点下班就成了“不合群”“没担当”的代名词。久而久之,加班变成了不是因为活没干完,而是因为不加班会被看不起的无效劳动。这种氛围一旦蔓延,损害的不是某一个人的休息时间,而是整个劳动关系的基本底线。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不能在“企业文化”四个字面前矮一头。
当然,拼搏奋斗没有错,但拼搏的前提是自愿、是合法、是有偿。《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一条款明确指出了加班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即需要取得劳动者的同意。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作日加班须支付不低于1.5倍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补休的须支付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须支付3倍工资。那些“很少准时下班”的员工,加班费足额发了没有?如果没发,那所谓的“凝聚力”不过是无偿占用他人劳动的好听说法。
目前,国家层面对此已有清醒的认识和持续的纠偏。2024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防止“内卷式”竞争;同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列为重点任务。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更进一步提出要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从“防止”到“综合整治”再到“深入整治”,力度层层加码,指向再明确不过:靠消耗人来维持竞争的路子,走不通,也走不远。产业内卷的尽头是整个行业一起沉沦,职场内卷的尽头是人的透支和崩溃。每一个“很少准时下班”的背后,都可能藏着一颗不堪重负的心脏。
真正的企业竞争力,从来不是透支员工的健康与生活堆砌而来,而是对法律的敬畏、对劳动者的尊重、对效率与公平的坚守。唯有把人放在心上,让奋斗有价值、让休息有保障,企业的护城河才能真正牢不可破,行业的发展才能行稳致远。(大众新闻记者 王瑛琪 策划 周学泽)
责任编辑:戴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