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攀附引纠纷,地名驰名商标如何跨类保护?
地方法治 | 2026-04-03 16:44:57
张正良 济南知识产权法庭 四级高级法官
品牌攀附引纠纷,地名驰名商标如何跨类保护?
某酿酒公司持有的某地名权利商标经长期经营推广成为驰名商标,而同城一企业却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注册使用高度近似商标,涉嫌攀附驰名商标声誉、侵害商标专用权,如何实现商标跨类保护、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筑牢公平竞争防线?一起看下面这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某酿酒公司分别于1993年、2003年在33类酒精饮料产品上取得权利注册商标。经长期生产经营、持续宣传推广与积极维权,某酿酒公司涉案权利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某茶叶公司与某酿酒公司属于同一地区市场经营者。2018年某茶叶公司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取得被控注册商标。2024年9月,某酿酒公司主张其案涉权利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某茶叶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被控标识的茶叶商品,侵害其商标专用权,请求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禁止使用被控注册商标,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某茶叶公司辩称,权利注册商标不构成驰名商标,被控商标注册时间已经超过五年,请求驳回某酿酒公司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某酿酒公司取得案涉权利商标后持续宣称推广使用,市场份额较高、销售区域较广、市场影响较大,并通过行政投诉及司法诉讼等途径积极维权,足以认定在被控商标申请注册及被诉侵权实施之前已属驰名商标。案涉权利商标虽属地名商标,相较其他臆造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但经持续推广使用客观上已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来源作用,某茶叶公司作为同城经营业者理应合理避让。某酿酒公司曾于2017年发现并主张侵权,某茶叶公司不仅未采取避让措施,反而于2018年、2019年申请取得被控商标,且被控注册商标的文字与案涉权利商标字体高度近似,足以认定某茶叶公司就被控商标构成恶意注册,属于复制、摹仿原告案涉驰名商标,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侵害了案涉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禁止使用被控注册商标,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某茶叶公司禁止使用被控注册商标,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7万元。一审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自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1.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履行合理的检索与避让义务,不得刻意复制、摹仿他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即使注册在不同商品类别,依然可能被认定侵害驰名商标权,已注册的商标也会被判令禁止使用。
2.地名商标相较其他臆造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但经持续推广使用客观上已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来源作用,足以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跨类保护,至于跨类保护范围应当与地名商标的显著性及驰名程度相适应。
3.以商标注册已满五年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无法对抗驰名商标权利人针对恶意注册行为的维权主张,恶意注册、擅自使用复制、摹仿已注册驰名商标的经营主体,将承担禁止使用、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4.同一区域内的市场经营者,对本地知名品牌负有更高的注意与避让义务,明知他人品牌知名度仍故意攀附的,将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面临严厉的司法制裁,负担高额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