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起来,胜诉权益落下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强制管理执行模式破局房产处置难题
地方法治 | 2026-04-04 18:02:18

“这笔钱要不回来,我这病,怕是等不起了。”电话那头,申请执行人吕某的声音透着焦灼与无力。这起执行案件如同一块巨石,压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李硕的心头。
时针回拨到2020年,吕某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被执行人某公司欠付吕某补偿款1000万余元及利息。然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却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度陷入僵局。
李硕法官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原系当地街道办事处下属企业,街道办事处也希望尽早化解这起积案。而申请执行人身患重病,急需执行款项用于治疗,时间不等人。
办案过程中,李硕法官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街道办事处进行沟通协调。其间,被执行人提出其在某小区沿街拥有一处二层房产,但该房产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若直接走拍卖程序,将存在极大风险,不仅可能会损害买受人利益,还会让执行彻底走进“死胡同”。
李硕法官实地勘察后发现,该房产地理位置优越,周边小区配套成熟,交通便利,若对外出租,可获得较好收益。历下法院此前已通过“强制管理”方式成功办结一起案件,本案是否也可借鉴?李硕法官将此思路告知各方当事人,均获认可,申请执行人吕某更主动提出愿意担任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0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清晰的法律依据,为“强制管理”执行模式筑牢了法治根基。
强制管理的核心是对外出租收益。为确保租金公允,本案采取委托评估方式确定标的房产年租金,各方对评估结果均无异议。随后,历下法院出具指定申请执行人作为管理人的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取得管理人资格,即获得房产使用权,管理期限以执行裁定书为准,有权自行使用或对外出租。管理人自行使用或对外出租所产生的收益,均作为其管理收益,无需向法院支付,盈亏自负。同时,管理人须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不得随意改动建筑设计使用功能、不得破坏承重结构、不得违法建造;如因故意或过失对不动产进行不当管理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强制管理”,申请执行人获得房产对外出租的收益,以租金收益逐步实现本案债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案件顺利结案。
从“执行不能”的寒冬,到“以租抵债”的春暖花开,这起案件的突破,不仅让吕某的治病钱有了着落,更让一纸判决从“纸上权益”变成了“真金白银”。“强制管理”措施盘活被执行人闲置财产,以管理收益抵偿债权,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以温和方式实现物尽其用。本案在此前创新实践“强制管理”与“司法拍卖”相结合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回归立法本意,为不宜拍卖财产的处置探索出一条新路。同时,通过府院联动,凝聚各方合力,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让“执行难”的案件有了温度,也让“病床前的期盼”有了回响。
窗外玉兰花开,一切都焕发了生机。
(历下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