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更“活”,履行更“快”!青岛海事法院“立审执”协同解纷新实践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张超 蒋凯 2026-04-03 15:08:27原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起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经过青岛海事法院的审慎保全、公正裁判和充分释明,使企业主动履行判决义务,避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法院做实定分止争,实现“立审执”一体化良性互动,生动诠释了海事司法的温度与力度。

时间回到2025年4月,平潭某船务有限公司所属货轮在山东石岛海域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导致货轮船舱破损进水。情况紧急,船务公司向某救助局申请救助,救助局派遣专业力量对该货轮进行救助作业,成功使货轮脱离险境,随后护航货轮前往石岛港。
这本是一场皆大欢喜的劫后余生。然而,救助完成后,面对产生的救助费用,船务公司却迟迟未予支付。同年6月,救助局将其诉至青岛海事法院,并同时提起海事保全申请,请求扣押案涉货轮,行使船舶优先权。承办法官马维东经审查后认为,救助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裁定扣押船舶。

考虑到货轮是航运企业的核心生产资料,予以扣押不仅会导致巨额停运损失,更可能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法院在依法准备实施扣押的同时,积极向船务公司释明法律后果,引导其提供有效担保。船务公司亦请求暂停扣押船舶,给予时间提供担保,同时进行调解。在法院组织下,船务公司与救助局进行多轮协商,最终确定由船务公司提供50万元担保函及48万元现金担保,避免实际扣押船舶。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严格依据海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审查救助行为的合理性、救助费用的构成及对案涉货轮的救助效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救助局成功实施救助作业,有权获得合理的救助报酬;同时,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对确定救助报酬的因素进行衡量,判决船务公司向救助局支付救助款55万元及利息。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

判决生效后,马维东并未止步,而是秉持“案结事了”理念,持续跟踪履行情况,主动向船务公司释明自动履行对修复企业信用、避免强制执行的积极意义。
在法院引导下,船务公司迅速筹措资金,在指定期限内将55万元案款及诉讼费用全部履行完毕。
本案的圆满解决,是青岛海事法院深入推进“立审执”协同配合、优化海事司法服务的现实缩影。
有尺度又有温度的保全措施,既充分保障救助局的合法权益,又避免对航运企业造成停运损失,体现了海事司法在服务保障航运经济发展中“保企业、保民生、保发展”的理念。而公正裁判和释法明理,彰显了海事司法鼓励海难救助行为,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真实实践,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青岛海事法院将持续立足海事审判职能,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海事司法力量。
(半岛全媒体记者 张超 蒋凯 通讯员 侯凯峰)
责任编辑:李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