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及保健食品营销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4-04 11:21:02原创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保健食品营销广告发布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规范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虚假、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主对内容真实性负总责。广告经营者、发布者需核验证明文件,内容不符或文件不全的,不得承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业务。

二、传播形式需健康合规,符合公序良俗与文化导向,不得诱导非理性消费。

三、普通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四、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须经审查并取得广告批准文件,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发布,不得剪辑、拼接、修改。

五、保健食品广告须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显著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

六、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含有“热销抢购”“免费试用”“无效退款”“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 等表示功效、安全性、诱导性的断言或保证;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科研机构、学术机构、专家、医师、患者等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证明。

八、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军队单位及人员名义或形象开展宣传。

法律责任提示:违反本告诫书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查处。

请全市各类广告主体严格自查自纠,依法合规开展营销广告活动,共同维护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健康生态。也请广大消费者注意甄别广告宣传内容,理性消费,警惕“功效化”“万能化”宣传陷阱。如发现违法广告行为,请留存证据,通过“12315”平台或“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

  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

责任编辑:赵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