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拔苗护祖坟”获刑引关注,律师:维权不可滥用私力救济,应优先民事化解
红星新闻 2026-04-04 15:49:44
4月3日,据大河报报道,清明节扫墓时,53岁男子发现,祖坟旁被人种满了槟榔苗,一打听才知是宗族亲戚种的。他两次找其理论无果,便带弟弟拔除了全部329株槟榔苗,不成想,这为他招来牢狱之灾。
2026年3月27日,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发布相关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书透露,该地块为乐东县某村委会集体土地,被拔除的329株槟榔苗共计价值11186元。 法院认为,陈某甲经传唤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且当庭认罪认罚,案发后提存赔偿保证金11186元,属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此案一经报道, “拔苗获刑”迅速成为焦点。有网友谈及陈某甲的 “维权初衷”,认为其行为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也有网友表示法院判决 “于法有据”,并无不妥。一边是法理严明的定罪量刑,一边是情理之下的乡土习俗,这起案件背后的情与法之争,该如何理解呢?红星新闻采访多位律师,探讨这起事件的法律问题。
自行拔除属私力救济
维权应优先民事化解
4月4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法律层面界定村民对祖坟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遗体、遗骨等受法律保护,近亲属享有祭奠权、祖坟完整维护权及祭祀安宁权等人格利益。
“虽涉案土地为村集体所有,陈某甲家族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陈某乙在祖坟周边种植作物,侵扰了家族祭祀的正常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已侵犯陈某甲的合法人格权益。”赵良善表示,若要维权,陈某甲应遵循《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通过与对方协商、请求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调解、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报警寻求治安管理处罚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私自毁坏他人财物。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亦认为,祖坟承载着后人对先人的思念,在祖坟周边以及合理范围内种树有可能影响到祭祀活动,违反了公序良俗其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但是其自行拔除属于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仅在情况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时才被法律有限度地允许。
“维权不可滥用私力救济,应优先民事化解。”付建认为,本案中,陈某甲有充足的时间寻求行政调解或民事诉讼,不具备私力救济的紧迫性。其可以通过宗族内部调解或者村委会调解或者起诉解决。
律师分析:
情理与法理如何平衡
在赵良善看来,陈某甲“拔苗”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其主观上具有毁坏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拔除329株槟榔苗的行为,经鉴定财物价值11186元,达到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侵犯了陈某乙合法财产所有权这一犯罪客体,且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法院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提存赔偿保证金等情节从轻量刑,并未改变其行为构成犯罪的定性,定罪逻辑完全契合刑法该条文的适用条件。
此次事件如何平衡情理与法理的边界?
赵良善表示,民间“祖坟周边不能种作物”的习俗,本质是乡土社会的公序良俗,司法实践中遵循法律优先、良俗兼顾的原则,依据《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会将合理习俗作为民事纠纷过错划分、责任承担的考量因素,但习俗不得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及他人合法财产权。
“本案判决中,法院仅认定纠纷系土地争议引发,未将该习俗作为陈某甲免责或减罪的依据,严格以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为核心裁判,未突破法律规定优先适用民间习俗,体现了法律高于习俗的司法准则。”赵良善说。
本案由亲戚间民事纠纷升级为刑事案件,从形式合法性来看,陈某甲毁坏财物数额达标,定罪符合刑法规定。“民事纠纷的解决应优先适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通过民事赔偿、调解等方式化解,本案系亲属间、乡土邻里间的纠纷,事出有因。”赵良善认为,可通过民事途径妥善处理。
付建表示,本案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亲友邻里之间因民间纠纷引发、数额达入罪标准、行为人已积极赔偿并认罪悔罪的行为,也可考虑优先以民事、行政途径化解。
(红星新闻)
责任编辑:崔可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