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违法典型案例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    2026-04-05 18:33:28

2026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执法手段,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为进一步引导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知法懂法,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老豆腐店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2025年11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某老豆腐店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配肉(以马肉冒充的驴肉),用于加工驴肉火烧并已售出。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6年1月,东昌府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56040元的行政处罚。

二、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直播带货虚假宣传牛肉卷案。2025年12月,莘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聊城市12345市民热线转办投诉,某直播间销售的牛肉卷,涉嫌虚假宣传。经查,涉案直播间销售的肥牛卷,配料表清晰标注含有牛肉、食用盐、大豆蛋白、变性淀粉、海藻酸钠等多种成分,并非纯牛肉制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通过直播形式将合成牛肉宣称为100%纯牛肉,对商品质量作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相关条款。2026年2月,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6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某老豆腐馆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2025年9月,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收到某老豆腐馆经营的驴肉检验报告,该驴肉样品检出马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多次购进驴肉和马肉,并将两种肉切碎混合夹在火烧里面,以驴肉火烧的形式销售给顾客。当事人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6年1月,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掺杂掺假的食品案。2025年10月,冠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某食品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报告,显示生产的精制羊肉大葱馅水饺检出牛源性成分、鸡成分。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产品已全部销售至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货值共计539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2026年1月,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5539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