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修订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突出管理规范化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杨璐 2026-04-07 09:52:35原创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5月1日前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早在2006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随着国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推进,原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已发生变更,需要对渔业执法体制作出调整。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更加精细化,亟需加快立法保障。渔业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上位法发生修改,条例内容亟待与之衔接。同时,山东省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一系列富有成效的经验,如依章管港、依港管船、渔业船舶停泊点、渔业船舶编组作业等,需要以立法形式总结固化。
《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52条,相较于原条例,强化了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建设,突出了管理规范化水平,提升了依法管理的力度,对渔业船舶进出港管理、编组作业、就近避风、渔业港口内明火作业管理等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了重点规定。
在管理体制上,《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法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的执法机构承担。规定了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环保、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依章管港、依港管船,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条例(修订草案)》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停泊点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渔业港口建设管理,明确了渔业港口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强化渔业港口内生态环保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了渔业船舶登记和进出港管理措施。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实行渔业船舶总量控制制度,鼓励渔业船舶实行组织化管理,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规定了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编组作业。规范了渔业船舶设计和修造、船舶检验等活动。完善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登记管理,渔业船舶标识管理,退出管理等制度。
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强化渔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报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明确渔业船舶出海前进行安全自查。完善渔业港口安全管理,对港口内明火作业、渔船加油等行为进行规范。规定了渔业船舶禁止性行为、抗风等级、大风天气就近避风等制度。同时加强应急处置和通信保障,鼓励引导渔业船舶加入渔业互助保险。
《条例(修订草案)》还对部分新增禁止性条款审慎设置了法律责任,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渔船渔港管理实际,对原条例的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日。社会各界人士可以直接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fagongwei@126.com,也可以寄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1号,邮编:250011),并在信封上注明《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大众新闻·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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