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收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早览国事 | 2026-04-07 21:32:18

为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涉企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年行动工作要求,现就公开收集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集范围
(一)违规异地执法问题。未履行协作手续或在管辖争议解决前擅自跨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在异地执法中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企业、群众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通过“钓鱼”执法等手段将外地案件纳入自身管辖范围等。
(二)趋利性执法问题。行政执法与利益挂钩、考核考评结果与罚款收入挂钩、直接或变相下达罚款收入指标、违规违法争抢有罚没收益的案件管辖权、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等。
(三)乱罚款问题。以罚代管、随意给予顶格罚款、“频繁罚”“定额罚”、只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等。
(四)乱检查问题。重复检查以及检查计划该备案不备案、该批准不报批、该“扫码入企”不扫码、该线上办理不线上办理、该联合不联合,随意超规定的频次上限检查,以调研帮扶观摩等名义变相检查等。
(五)乱查封问题。委托实施查封,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查封,对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查封,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超过法定期限查封,未妥善保管或使用、损毁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具备解除查封情形仍不作出解除查封决定等。
(六)委托第三方辅助执法不规范问题。无法定依据委托或者超出法定范围委托第三方,对第三方辅助执法工作疏于规范、管理和监督;第三方假借行政执法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替第三方招揽业务、与第三方有利益往来,以及借第三方谋取私利、借机推销或“吃拿卡要”等。
二、反映渠道
可以通过公开电话、电子邮箱、邮寄信件方式,向问题线索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映(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有关事项
(一)线索收集范围是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可以针对具体行政执法案件,也可以针对行政执法问题。已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等单位受理,已申请行政复议、进入司法程序的相关问题线索,不纳入收集范围。
(二)提供问题线索时,应有问题涉及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由、基本过程、结果等,便于核实处理。
(三)鼓励实名反映问题线索,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我们将对人员信息和反映内容保密,依法保护反映人的合法权益。
(四)反映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反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夸大、捏造事实。对涉嫌借机诬告、陷害的,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欢迎广大企业群众积极反映问题线索。感谢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协助配合!
特此公告。
山东省司法厅
2026年4月7日
附件:
行政执法突出问题线索收集联系方式

供稿:厅行政执法监督处
责任编辑:杜美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