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石油被罚:出口管制两用物项钐钴永磁材料未提供许可证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4-08 17:22:40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栏获悉,4月2日,该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大机关缉违字〔2026〕34号)》,天合石油集团汇丰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天合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合石油”)被罚。

罚单内容显示,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天合石油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公司委托某国际航空快件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向大连周水子机场海关(以下简称“海关”)申报出口玻利维亚一票货物,申报钻柱打捞器磁条1套。该货物申报后布控查验,发现实际由50个磁块、10个连接件、10个金属零件组成。

经取样并经大连海关技术中心鉴定,检测出上述50个磁块的钴含量、钐含量、铁含量,具体数值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公示。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18号公告《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的规定,属于出口管制两用物项钐钴永磁材料(1C902.a.4),当事人公司申报出口时,未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公司于2025年6月同玻利维亚客户E某公司签订了出口销售合同,为该客户定制各类辅助钻井工具,其中包含钻柱强磁打捞器,用于打捞钻井留存的钻头磨损产生的金属碎屑。为履行合同,当事人公司在国内采购各类配件,其中包括钻柱强磁打捞器的磁条及其他配件,对磁条吸力、场强有相关要求(具体数值未公示),但未对材料成分做要求;在收货时,当事人公司仅对磁条进行了物理性能检测,未检测磁条成分。
2025年9月,当事人公司按照出口合同约定,同E某公司指定的货代公司联系,准备货物在天津海运出口所需的相关材料。因钻柱强磁打捞器货上的磁条存在磁性,货代公司未按照海关要求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是否符合海运条件。因交货期临近,当事人公司同E公司商议后,决定将磁条拆下,其他货物正常运输至天津港海运出口,磁条待检测鉴定后单独空运出口。
2025年9月11日,运至天津的货物申报出口;当月26日,涉案磁条取得《航空运输危险性识别报告》,符合空运条件,遂在大连口岸申报空运出口,后被海关查获,未予放行。
当事人公司不是磁条的专门生产或出口的企业,而含有磁条的整体设备不涉及出口管制,因此没有关注国家有关出口管制政策。但是,当事件人公司将磁条拆下单独出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公司存在重大过失。

海关表示,当事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申报不实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公司主动缴纳保证金,涉案管制物项未实际出口,违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下,认错认罚且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减损我国出口管制政策效果,危害后果较轻,可以减轻处罚。对此,海关决定对当事人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 万元。
据天合石油官网介绍,公司产品80%出口国际市场,是全球领先的油气开发钻井工具企业。集团公司是集研发、制造、销售、租赁、维修及服务成套钻具的专业化公司,业务覆盖石油、天然气、页岩油气、地热能、矿山开采等钻采领域。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天合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本10721.592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李广峰,大股东为天合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3月3日,其名称由天合石油集团汇丰石油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天合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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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