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分期还款化干戈 温情调解暖人心
地方法治 | 2026-04-09 19:44:57
赵某与陈某存在销售代理业务往来,由赵某为陈某销售医用缝合线,双方于2023年底终止该业务往来。经双方对账确认,陈某应向赵某支付款项6万元。经赵某多次催收,陈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分批次向赵某支付4.5万元,剩余1.5万元拖欠未付。故赵某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剩余欠款并支付利息。
本案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合作期间关系基础尚可,且涉案金额不大,为避免矛盾激化、节约司法资源,决定优先适用调解方式,力求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调解开始,赵某言辞恳切,表示并非不近人情,而是陈某多次承诺还款又多次违约,导致其心生怨气,遂诉至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法官约谈陈某,陈某对涉案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辩称目前经济不宽裕,正值行业淡季,希望能给予一段还款缓冲期。
掌握双方诉求后,法官向陈某释法明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你与赵某之间的销售代理合同合法有效,你拖欠剩余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付款责任;虽你目前有经济难处,但原告的合法债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应被忽视。”接着耐心劝导赵某:“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双方此前有多次合作基础,如今虽终止合作,但情分尚在。若法院判决后对方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后期强制执行不仅会伤了和气,效果未必理想,还可能增加双方的时间、精力成本……”
经法官反复细致的法理宣讲与情理疏导,双方当事人的态度均逐渐软化。法官顺势提出分期还款方案,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济困难,自愿放弃利息主张,双方仅就1.5万元本金达成分期清偿协议。最终双方协商一致,案涉1.5万元本金分两期付清,款项付清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签署后,赵某紧绷的神情终于舒展,当场对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连连道谢。本案标的虽小,但承办法官巧用“柔性司法”,引导当事人理性评估诉讼成本与诉讼后果,在调解过程中既释法明理,又纾解情绪,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既依法保障了债权人赵某的合法权益,又充分体谅了债务人陈某的实际难处,有效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槐荫法院)
责任编辑:张传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