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利用“大小字”误导?不行!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刘文思   2026-04-09 13:47:09原创

近日,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广告提示性用语及广告活动的提示函。

提示函显示,针对当前部分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大字吸睛、小字免责”“随意宣传第一、首创、最佳”及“萝卜坑式引证”等利用提示性用语误导消费者的突出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规定,就有关事项进行提示。

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首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依法履行审核义务,坚决杜绝误导性广告流向市场。

严禁“大小字”误导:广告中涉及的限制条件、免责条款、优惠说明等提示性内容,其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与主要宣传内容显著区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识。不得利用难以辨认的微小字体或与背景色混淆的方式,弱化、隐瞒关键信息。

确保引证内容真实准确:广告中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标注。严禁进行断章取义、片面夸大(宣称“第一、首创、独家”等)、无有效出处的“萝卜坑式”引证宣传。

依法标注法定警示语: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依法需要标注警示语、禁忌、注意事项、贮存条件、保质期、不适宜人群、过敏提示等内容的广告,必须显著、清晰、完整标注,不得省略、删减、弱化或模糊处理。保健食品必须显著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刘文思)

责任编辑:李中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