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实控人合计被罚156万元,因委托他人募集资金等

金观察 |  2026-04-09 12:32:41 原创

微信扫码扫码下载客户端

4月9日,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官网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9号)显示,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九银)以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何元伟因违规违法被山东证监局合计罚款156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烟台九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委托他人募集资金

2021年5月至2025年2月,烟台九银将其担任基金管理人的2只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简称2只基金)的资金募集职责委托2家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2家公司)行使。2家公司向潜在投资者宣传推介2只基金,向投资者发售2只基金的份额,为投资者办理份额认购和赎回。烟台九银未实际履行2只基金的资金募集职责。

二、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

2021年5月至2024年3月,烟台九银将2只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委托2家公司行使。2家公司为2只基金选择投资标的并开展尽职调查,安排2只基金与相关方签订投资协议,审批和划转2只基金收到的投资款。烟台九银未实际履行2只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责。

烟台九银将2只基金的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责委托2家公司行使,从2家公司获取收益(不含税)共计105803.96元。

烟台九银委托他人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十七条、《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四十八条、《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行为;烟台九银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条例》第五十三条、《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行为。

何元伟作为烟台九银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决策烟台九银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私募条例》《私募办法》适用的特别情形,山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烟台九银委托他人募集资金的行为,依据《私募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处以600000元罚款;对何元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80000元罚款。

二、对烟台九银委托他人行使投资管理职责的行为,依据《私募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对何元伟给予警告,并处以180000元罚款。

同时,没收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05803.96元。

综上,对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5803.96元,并处以1200000元罚款;对何元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60000元罚款。

爱企查显示,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8月18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烟大路7号祥隆中心A座2308,法定代表人为何元伟。经营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烟台九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2家公司。

责任编辑:文鸿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