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倍科电器常州分公司被罚18.4万元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2026-04-09 15:43:04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海关走私违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栏获悉,4月2日,该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关于倍科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倍科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下称“倍科电器常州分公司”)被罚18.4万元。

罚单内容显示,经海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委托上海心海报关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4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共计7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汇流条590千克,申报价格FOB人民币59488.82元,第二项货物汇流条730千克,申报价格FOB人民币73604.81元,第三项货物圆焊带6300千克,申报价格FOB人民币670341.94元,上述三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311300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报关单号为223120250004071459。

经查,上述第一、第二项出口货物商品编号应归入74091110,第三项货物商品编号应归入74081900,上述三项货物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0。

此外,当事人委托宁波天一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3日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共计8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汇流条760千克,申报价格FOB人民币76629.66元,第二项货物汇流条930千克,申报价格FOB人民币93770.51元,第三项货物圆焊带8100千克,申报价格FOB人民币861868.21元,上述三项货物申报商品编号均为8311300000,出口退税率均为13%,报关单号为310120250516198511。

经查,上述第一、第二项出口货物商品编号应归入74091110,第三项货物商品编号应归入74081900,上述三项货物对应出口退税率均为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担保金。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涉税化验鉴定书、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认定书、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据悉,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8.4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洋山关缉违字〔2026〕156号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倍科电器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成立于2024年,负责人宋进平。其母公司——倍科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注册资本11900万美元,法定代表人亦为宋进平,由荷兰企业Beko B.V.全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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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牧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