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商家“挂驴头卖马肉”!招远发布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金都招远、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10:17:44
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第一批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曲某飞、张某芳、张某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5年7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曲某飞、张某芳、张某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终生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9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招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曲某飞、张某芳、张某军三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招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经审查后认为需要给予其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将案件移送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经查,自2017年9月以来,为提高所加工熟猪下货的销量,张某芳、曲某飞二人在集市上购买罂粟壳,单独或伙同张某军在加工猪下货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添加罂粟壳,所加工的熟猪下货由张某芳在“招远市盆盆香鲜下货店”售出。经检验,在店内销售的熟肉制品猪头肉和猪肺中检验出罂粟碱成分。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三名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罂粟壳俗称“米壳”,是植物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容易让人产生依赖性,而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品,会对人体的消化及神经系统造成损害。2009年《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将“罂粟壳”明确列入其中。由此可知,我国严禁将罂粟壳用于食品中。但是,一些餐饮行业不法分子为追求利润,提高其在同行中的竞争力,私自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这不但损害了顾客的健康,更严重降低了民众的食品安全感,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此案例展现了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间高效的行刑衔接,通过信息共享和优势互补,实现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保障了民众饮食安全。
2、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市养驴人家驴肉火烧店经营掺杂掺假的自制驴肉火烧案
2025年11月,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市养驴人家驴肉火烧店经营掺杂掺假的自制驴肉火烧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5年10月招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招远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对招远市养驴人家驴肉火烧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抽检。经检验显示当事人自制的驴肉火烧中无驴成分,有马成分;当事人操作间内的切片熟肉中有驴成分和猪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案值超5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该店铺为牟取暴利,用马肉、猪肉冒充驴肉,其涉案金额超50万元,属严重掺假行为。此举不仅欺骗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秩序,还因销售金额较大涉嫌刑事犯罪。招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违法行为及时查处,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商家需以此为戒,诚信经营,杜绝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3、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市非尝不可小吃部经营掺杂掺假的自制驴肉火烧案
2025年11月,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市非尝不可小吃部经营掺杂掺假的自制驴肉火烧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2025年10月招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招远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对招远市非尝不可小吃部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抽检。经检验显示当事人自制的驴肉火烧中有驴成分和猪成分;当事人店内经营的马杂有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和马成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其案值超10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香气扑鼻的驴肉火烧,是不少市民喜爱的美味食品。但谁能想到,吃进嘴里的“驴肉”可能另有其肉?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驴肉火烧掺杂掺假案,揭开了个别无良商家“挂驴头卖马肉”的伪装,该起案例涉案金额超十万元,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通过本案的曝光,警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任何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将受到严厉处罚。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共同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4、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秦记风味小吃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存放或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2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秦记风味小吃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按规定存放或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称当事人店内经营的汤料为过期食品。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仓库中存放多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调味品。同时,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发证日期为2025年10月14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日已经开始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等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商家“无证经营”和“使用过期原料”两项行为叠加,潜在风险巨大,商家同时还经营网络店铺,该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惩戒,更是对整个线上线下餐饮行业的强烈警示,有效打击了部分商家心存侥幸,为降低成本而无视法律的歪风,形成“查处一案、警示一片”的震慑效果。
5、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招远市茂源酒业批发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饮料案
2026年3月3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招远市茂源酒业批发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饮料的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招远市茂源酒业批发部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挡不住芒果汁饮料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产品且当事人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货值金额0.14万元,违法所得0.0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等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严重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甚至可能带来健康安全隐患。通过曝光和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守法经营者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王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