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抗拒执行到主动和解

地方法治 |  2026-04-11 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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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们已经梳理好了双方的债权债务抵销方案,也准备好到期债权的相关材料,今天过来就是想和申请执行人好好谈,争取把案子彻底解决,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4月10日,某被执行企业实际控制人主动来到淄博市临淄区法院,一改此前拒不露面、抗拒执法的态度,诚恳表达了和解意愿。

据了解,被执行企业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临淄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实际控制人始终消极应对、拒不到庭。与此同时,案涉场地的承租企业也对法院执行工作存在抵触情绪,拒不向执行干警提供企业的任何情况,给案件执行带来了极大阻碍。

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依法对被执行企业名下设备、厂房进行查封,以强硬态度向拒执行为“亮剑”。另外,为践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保障被执行人企业员工的实际居住需求,执行干警对员工宿舍进行有条件查封,允许员工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继续使用。在法律的刚性震慑下,承租企业愿意配合调查并提供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被执行企业也意识到逃避执行毫无出路,主动转变态度,联系执行干警表达了和解意愿。

下一步,临淄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搭建沟通平台,力争在保障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为企业纾困解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保企促发展”的双赢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金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