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导财评丨创业板第四套标准再塑创新资本逻辑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 孙罗南 2026-04-13 17:19:05原创
4月1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下称《创业板意见》)。在一系列制度安排中,最受市场关注的,无疑是创业板增设“第四套上市标准”。
这一制度调整所指向的核心问题在于:在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的背景下,资本市场应如何更有效地识别并支持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中的优质创新企业。
从监管表述看,《创业板意见》强调“提高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并将“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置于关键位置。
当前,全球创新活动进入密集活跃期,前沿技术持续涌现。证监会在答记者问中亦直言,“创业板发展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制度包容性适应性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亟须深化改革”。这一表述,也点明了本轮改革的现实紧迫性与必要性。
在此背景下,第四套标准的推出,意在提升创业板对多元创新形态的承载能力。
具体而言,新标准通过引入收入复合增长率、研发投入等成长性、创新性指标,与市值、收入指标进行组合,从而将评价重心由单一的规模或盈利导向,转向对成长潜力与创新能力的综合评估。
细化来看,其设置了两项指标:一是“预计市值不低于3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营收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二是“预计市值不低于4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低于1亿元且占营收比例不低于15%”,主要适用于未来产业领域企业。
事实上,大量处于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的企业,普遍呈现出“高投入、低起点、快跃迁”的发展特征,其价值往往难以通过短期盈利加以衡量,对更具前瞻性的融资支持存在现实需求。
与之相呼应,《创业板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支持优质未盈利创新企业和新型消费、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优质创新企业在创业板发行上市。这一表态,释放出创业板在培育对象上的进一步拓展信号。
需要看到的是,在提升包容性的同时,监管层亦同步强化了约束机制。考虑到第四套标准适用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与高不确定性,证监会明确提出要严防“带病申报”“一哄而上”。对于首发上市时尚未盈利的企业,在实现盈利前,股票简称之后添加特别标识“U”,持续提示相关风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自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等。
与此同时,地方政府推送拟上市企业信息的试点,同样引发关注。此举意在借助地方对企业经营状况、合规情况及市场声誉的了解优势,提升对创新企业尤其是未盈利企业的识别效率,从而为审核提供更为全面的信息参考。
总体来看,第四套上市标准的推出,并非简单意义上的准入扩容,而是对资本市场筛选与支持创新企业方式的一次再调整。这一改革有望为一批仍处成长周期、但已显现潜在竞争力的公司打开现实通道。
(大众新闻·经济导报记者 孙罗南)
责任编辑:杨学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