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事故车受损 挽回损失出“险”招 两人伪造事故骗保5万元被抓
速览淄博 | 2026-04-14 16:48:42 原创
任灵芝 来源:大众新闻·鲁中晨报
为优化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发展,高青县公安局始终保持对各类涉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近日,高青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快速响应、精准攻坚,仅用3天时间,成功破获一起保险诈骗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5万余元。
4月13日,辖区某企业负责人专程来到高青县公安局,将一面印有“经侦利剑破骗保 忠诚卫士护金融”的锦旗送到民警手中,对公安机关高效破案、及时挽损表示衷心感谢。

此前,企业负责人报警称,该企业承保了一辆电动汽车,涉嫌保险诈骗。
接报后,高青警方立即组织精干警力进行走访调查与深度研判。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私家车发生单方事故,因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无法获得保险理赔,遂伙同朋友王某在高青县某丁字路口,蓄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骗取了车辆保险赔款5万余元。
经缜密侦查,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在充分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王某对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退还5万余元保险赔款。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下一步,高青县公安局将继续聚焦企业急难愁盼,紧盯涉企突出违法犯罪,以更快速度破案、更大力度挽损,为辖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稳定、公平有序的法治营商环境。
(大众新闻·鲁中晨报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高文真)
法律链接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以下行为均属骗保: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责任编辑:李中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