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喀什公开9起农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 2026-04-15 16:44:33
喀什地区公开曝光农机安全生产领域
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为扎实推进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切实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作业和道路行驶管理,提升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对喀什地区查处的9起农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
一、托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5年10月10日,喀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喀什市农机管理室移交的线索,根据线索情况,当事人托某在喀什市阿瓦提乡14村操作型号为DF604-15的拖拉机作业时,亚某饮酒后进入作业现场,因步态不稳摔倒在正在作业的旋耕机上死亡。经查,托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当事人托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人民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胡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已注销拖拉机案
2026年3月16日,巴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某驾驶操作东风-300型拖拉机在巴楚县阿纳库勒乡4村1组老赛马场路段由西向东行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驾驶操作已注销拖拉机,该拖拉机制动和转向系统失效、刹车不灵、方向盘失灵,且无发动机盖、无转向灯,安全设施不全。当事人胡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已注销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而操作拖拉机行为处以罚款250元,对其他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进行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三、艾某(未成年)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案
2026年1月29日,伽师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伽师县英买里镇3村2组路段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艾某(17岁)驾驶操作轮式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艾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处以罚款15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进行了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四、吾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6年2月26日,叶城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叶城县依力克其乡却普吕克(16)村3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吾某驾驶牌照号为新29R4081拖拉机正在田间作业。经查,当事人吾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进行了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五、肉某使用其他拖拉机牌照案
2026年4月1日,巴楚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肉某驾驶操作牌照号为新31N0621,型号为KAT-1604的拖拉机在巴楚县阿瓦提镇15村2组吴建军农田从事土地平整作业。经查,该牌照所属车辆型号为泰山TS-400,当事人使用其他拖拉机牌照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其他拖拉机牌照的违法行为,并处800元人民币罚款,并对其进行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六、苏某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案
2026年2月23日,喀什地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疏勒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疏勒县牙甫泉镇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苏某驾驶操作东风牌DF10046(G4)型拖拉机拖挂挂车在村道行驶。经查,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操作拖拉机行为处以罚款300元人民币,对当事人进行了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七、图某无证驾驶无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案
2026年2月13日,莎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莎车县依什库力乡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图某驾驶操作山宇重工940装载机作业。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该设备未按规定办理牌证登记,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无证驾驶和无牌使用行为分别处以2100元罚款,共计4200元,对当事人进行了大型工程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八、库某驾驶操作拖拉机违章超高装运货物案
2026年3月23日,岳普湖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岳普湖县色也克乡14村5组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某驾驶操作久保田M954KO(G8)型拖拉机牵引拖车拉运滴灌带、木材。经查,当事人拉运货物存在超高,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拖拉机运输机组安全技术运行规定》,当事人库某驾驶操作拖拉机违章超高装运货物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违章装运货物行为处以罚款100元人民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九、夏某驾驶证注销后驾驶操作拖拉机案
2026年3月18日,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提孜那甫乡曲什曼村农村道路开展农业农村领域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夏某驾驶操作萨丁牌拖拉机(新31T1839)上道路行驶。经查,当事人夏某在拖拉机驾驶证注销后驾驶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驾驶证注销后操作拖拉机行为处以罚款200元人民币,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案例警示:
上述典型案例暴露出部分农机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法治观念不强,存在无证操作、驾驶已注销、未检验或无牌车辆、套牌、违法装载等突出问题。地区及县市农业农村局将持续加大农机安全执法检查力度,坚持严查严处、教育并重,督促广大农机操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持证上岗、按规登记、定期检验、合法装载,坚决防范农机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春耕生产顺利推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帕提姑丽·牙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