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副校长讲堂 | 远离欺凌 逐光而行

山东法制报 |  2026-04-16 19: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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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同学们,今天我们聚焦一个大家非常关心、也绝不能忽视的话题——校园欺凌,一起来解锁“反欺凌秘籍”,帮助大家认清欺凌、远离伤害,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很多同学可能觉得检察院很“神秘”。其实,检察院就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其中有一个部门和未成年人息息相关,叫做未成年人检察(简称“未检”),是专门负责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和权益保护的工作部门,承担着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综合保护等重要职责。简单说,我们是“法律的守门人、正义的捍卫者、未成年人的护航员”。大家有任何法律问题或遭遇不法侵害,都可以向检察机关求助(可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认清欺凌真面目——不做“不知不觉的施暴者”

说起校园欺凌,很多同学第一反应就是打架、推搡。但这只是冰山一角。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办理大量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欺凌的形式远比大家想的多,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一)肢体欺凌——最明显的暴力。殴打、推搡、踢踹、抢夺损坏他人物品……这些直接伤害身体、侵犯财产的行为,是校园欺凌中最易被发现的一种。有些同学觉得“打打闹闹很正常”,但如果造成对方受伤,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构成故意伤害、抢劫等犯罪。检察机关会依法对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审查起诉,绝不因“年龄小”而姑息。

(二)语言欺凌——看不见的刀子。给同学起侮辱性外号、当众辱骂、恶意散播谣言、嘲笑同学的外貌或家境……这些言语行为虽然没有皮外伤,但对心理的伤害往往更深、更持久,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社交欺凌——无声的孤立。故意孤立、排挤某位同学,拉帮结派不让其他人跟他玩,这种“冷暴力”同样属于校园欺凌的范畴。

(四)网络欺凌——屏幕后的黑手。在网上发表恶意言论、P丑图、曝光他人隐私、在社交平台进行人身攻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实施网络欺凌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是护身符——欺凌者必受惩戒

有的同学可能会想:“只是闹着玩,没关系。”大错特错!法律既是保护大家的“护身符”,也是约束行为的“紧箍咒”。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相关规定,校园欺凌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欺凌情节严重的,可以被执行行政拘留。

刑事责任:如果欺凌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或者涉及抢劫、寻衅滋事、侮辱、故意伤害等犯罪,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特定严重犯罪情形下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欺凌者的监护人需要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心理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专门教育:对实施严重欺凌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教育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检察机关始终秉持“零容忍”态度对待校园欺凌,同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帮教等制度,但前提是欺凌者必须真诚悔过、承担责任。

反欺凌“三件宝”——遭遇欺凌这样做

如果我们遇到校园欺凌,或看到同学被欺负,该怎么做?请记住检察机关送给同学们的三件“护身法宝”:

法宝一:不硬抗,保护自己排第一。保持冷静,先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尽快往人多、有监控的地方跑,或躲进办公室、教室等安全区域。生命和安全永远是最重要的。

法宝二:敢求助,沉默是欺凌的帮凶。很多同学被欺负后害怕被报复,不敢告诉任何人。但沉默不会让欺凌停止,只会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一定要第一时间告诉父母、老师,或者直接向学校保卫科、法治副校长反映。同学们也可以寻求检察机关帮助,检察官会依法保护你的隐私并帮助你。

法宝三:留证据,维权需要“实锤”。被打坏的文具、撕破的衣物、病历、带有威胁内容的聊天记录、被欺凌的时间地点证人……这些都是维权的“硬证据”。证据越充分,越能有力打击欺凌行为。

不做冷漠旁观者——每个人都是守护者

如果我们看到同学被欺凌,绝不要做冷漠的旁观者。你的视而不见,实际上是在纵容欺凌。你可以大声制止、立即求助、给予支持。检察机关鼓励同学们成为“法治小卫士”,积极举报校园欺凌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学校予以表扬。

同学们,校园应该是学习知识、结交朋友、共同成长的净土,我们既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也要严于律己,不做欺凌别人的“小霸王”,远离欺凌、向阳生长。

(菏泽市鄄城县六合社区小学法治副校长,鄄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林)

责任编辑:李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