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院联动破解船舶污染损害纠纷!青岛海事法院一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法多元解纷案例库
大众新闻·半岛新闻 蒋凯 2026-04-16 21:42:21原创
近日,青岛海事法院报送的“某环保公司与某客运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该案依托府院联动机制,高效化解重大船舶火灾引发的海洋污染损害争议,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同类纠纷化解提供了可复制、可借鉴的实践样本。
据悉,该案入库编号为D2026-161-1-196-197,核心关键词涵盖民事、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清污费用性质、清污费用计算及府院联动,聚焦船舶火灾事故引发的海洋污染处置及赔偿争议,兼具典型性与指导意义。

基本案情:
船舶火灾引污染,纠纷难解陷僵局
2021年2月28日,某客运公司与某环保公司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明确约定若客运公司所属“某富强”轮发生污染事故,需立即通知环保公司,由环保公司在其组织下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行动,并对清污费率、支付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
2021年4月19日,“某富强”轮启航后不久突发火灾事故,某环保公司接到海事部门通知后,迅速派出清污力量开展应急防污清污作业,主张此次作业共产生费用23136031元。同年6月24日,某客运公司就该火灾事故产生的债权,向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而某环保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债权登记。因客运公司未支付上述清污费用,环保公司遂诉至青岛海事法院。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三点:一是客运公司认为,其已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享有限制赔偿责任权利,环保公司未及时登记债权应视为放弃权利,无权在基金外主张赔付;二是客运公司提出,环保公司的清污作业系受当地海上搜救中心要求开展的应急行动,并非按双方协议执行,除船舶油污水接收项目外,其余索赔无合同依据;三是客运公司主张,即便环保公司履行了清污义务,费用也应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2020年修订版)》及市场实际情况核算,而非按环保公司主张的金额支付。
处置过程:
府院联动破难点,分层调处化矛盾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敏锐意识到该案涉重大船舶火灾事故,社会关注度高,纠纷的妥善化解直接关系到事故的整体平稳处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法院依托与威海市委、市政府以及环翠区委、区政府建立的府院联动机制,联合开展分层调处工作,逐步破解争议僵局。
第一步,释明引导,凝聚共识。环翠区委、区政府立足事故处置客观实际,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多轮沟通释明。一方面,肯定某环保公司在海事部门指挥下开展的应急清污工作,明确该作业是火灾事故处置的必要环节,成效显著且产生了实际费用;另一方面,向环保公司介绍客运公司的实际困境——事故发生后,客运公司不仅依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还通过谈判和解方式对绝大部分债权人实行“兜底”理赔,妥善化解千余件相关案件,自身因火灾遭受重大损失,目前经营困难。经过耐心释明,环保公司对客运公司的处境予以理解,双方均同意从事故处置大局出发,协商解决争议,并希望法院与政府就“清污费用是否为限制性债权”“清污费用计算依据”两大焦点问题作出明确认定。
第二步,精准研判,依法释法。法院与区政府联动发力,深入核查案件事实、精准适用法律,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展开专题研究。对于“清污费用是否为限制性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核心判断标准为案涉船舶是否属于“沉没、搁浅、遇难船舶”,最终认定案涉船舶状态不符合该情形,故清污费用属于限制性债权,环保公司未登记债权即丧失基金内分配权利;对于“清污费用计算依据”,明确区分协议约定与应急指挥两种情形,因该案清污作业系海事部门指挥下开展,不宜按双方协议计算,可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核算费用。随后,法院与区政府共同召集双方当事人,依法释明上述认定结果,为纠纷化解奠定法律基础。
第三步,兼顾情理,促成和解。法院与区政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实际困境,积极探寻最优调处方案。考虑到环保公司的清污作业具有必要性、费用已实际发生,且客运公司无力承担高额赔偿,双方最终达成共识:以环保公司实际支出为基础,参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导则》标准计算清污费用,在客运公司赔付能力范围内予以清偿。经过六个月的不懈努力,双方成功达成和解。
处理结果:
案结事了人和,双方圆满履约
根据和解协议,除前期某客运公司已向某环保公司支付的“某富强”轮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费用550310.4元外,客运公司再向环保公司支付人民币280万元,双方各自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自身承担,互不追偿。目前,双方当事人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纠纷得到圆满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解纷依据与要旨:府院合力显成效,典型案例树标杆
该案的成功化解,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年修订)第90条、第1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及《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该案解纷要旨明确,此次纠纷系“某富强”轮火灾引发的重大涉海突发性事故,涉及主体多样、法律问题复杂、社会矛盾集中。青岛海事法院精准识别纠纷特点,将其纳入海事诉讼程序,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凝聚司法与行政合力,通过强化沟通、精准释法、兼顾情理,梳理争议焦点、破解化解难点,引导双方务实协商,最终促成和解。该案尤其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后,船舶污染清污费用债权性质”作出清晰界定,为同类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的多元化解提供了重要参考,彰显了府院联动在化解重大涉海纠纷、守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此次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是对青岛海事法院多元解纷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府院联动化解重大涉海纠纷的生动实践。下一步,青岛海事法院将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探索多元解纷新模式,切实化解各类海事纠纷,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海洋生态环境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青岛海事法院 威海市委、市政府 环翠区委、区政府
(半岛全媒体记者 蒋凯 通讯员 刘振华)
责任编辑:李雪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