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法院:定做机器人产品质量不达标导致合同目的落空,该如何维权?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 薄克国   2026-04-17 16:29:09原创

随着科技发展,机器人、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工业与生产与日常生活,在带来便利的同时,相关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及机器人技术的新型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青岛某公司A与其客户浙江某公司C签订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A公司向C公司提供成品和零件仓储系统及成品码垛项目相关的工作,合同总价款1980万元,其中码垛工作站部分合同价款为271万余元。同年6月,A公司与江苏某公司B签订采购机器人码垛5套并签订合同书,总金额为245万元,其中包含预付款、到货款、验收款各30%、质保款10%。合同附件的《项目技术协议》中对产品工艺、技术要求等程序及标准进行了详细约定。

后B公司将机器人进行了发货安装,A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共147万元的预付款与到货款,但这些机器人经过多轮调试后,仍无法满足其客户C公司的生产需求,故C公司引入第三方完成了项目中码垛工作站部分,并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变更协议,扣减了271万余元的码垛项目费用。

B公司以其已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为由,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的验收款和质保款。A公司则认为B公司提供的机器人码垛始终没有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致使C公司与自己解除了码垛工作站部分的合同,造成了损失。

2025年4月,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货款,A公司随即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平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交付给A公司的5台机器人设备,既存在不按合同约定发货的问题,又存在调试不成功无法验收的情况。B公司不能提供设计图,亦未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虽主张其交付的机器人能完成技术协议中约定的相关工作,但无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A公司所主张的B公司交付的机器人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事实依据。案涉5台机器人设备因无法使用,导致C公司与A公司解除了项目中码垛部分的合同,拆除设备并扣减费用271万余元,为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故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及附件,B公司需返还货款、支付资金占用费以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并自行取回5台机器人设备及配件。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青岛中院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纠纷虽为承揽合同纠纷,但其标的为非标设备生产线、生产设备,无行业统一标准,这也为当事人维权举证及法院案件审理造成了一定的难度。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涉高新技术企业,在签订涉及AI智能、机器人技术、算法系统等技术类合同时,应就技术标准、验收规范、结算方式等做出科学的、明确的约定,清晰界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同时要增强证据意识,注重全流程证据留存,为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筑牢维权基础,完善法律保障。提供产品与技术服务的企业亦应恪守诚信原则,强化自律意识,以推动产业实现更加健康、长远的发展。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薄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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