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电动车划痕惹纠纷 市场监管协调化干戈

大众新闻·海报新闻    2026-04-17 12:08:07原创

大众网记者 王冠男 通讯员 孙雪飞 淄博报道

淄博市高青县某消费者反映其前一天到某品牌电动车专卖店花费3900元购买一辆电动车,回家后发现电动车的电瓶盖上方无螺丝盖,车身存在多处磕碰痕迹,且扫码电动车二维码定位时,发现已被其他账号占用。其通过网上查找商家电话,联系商家时一直拒接,求助相关部门协调商家退车退款或更换新的电动车。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立即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了解,消费者表示购买的电动车是送给家人的生日礼物,付款后发现电瓶盖上方无螺丝盖,车身存在多处磕碰痕迹,且扫码电动车二维码定位时,发现已被其他账号占用。发现问题后其电话联系商家,商家电话一直无法接通,晚上商家回电时表示不属于售后问题,无法处理。随后,执法人员与专卖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其称关于车身的磕碰痕迹,是因为运输途中有搬运,所以存在轻微摩擦磕碰,关于螺丝盖缺失的问题,已与厂家协商补发,关于二维码定位与账号占用的问题,其表示电动车为新车,第一次扫描二维码时存在误差,已为消费者解决。因消费者表示划痕较为明显,不同意商家的解决方案。经过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与普法,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商家同意为消费者更换新的电动车。消费者对此次消费纠纷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表示满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记录,并承担消费者运输、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据此,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车退款或更换新的电动车。

高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时一是选择信誉良好、证照齐全、品牌授权的商家,切勿轻信商家的“超低折扣”“低价促销”等宣传;二是仔细检查电动车的CCC认证证书以及产品合格信息,查看是否包括说明书、合格证、用户警示说明等,同时对实物进行仔细核对;三是查看电动车的电池是否具备欠压、过流保护和短路保护功能,切勿解除限速装置、改装电池或加装大功率电机;四是留存发票、保修卡、合同等,商家承诺的售后情况,要与商家形成书面约定。

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举报电话,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王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