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博眼球编造机场杀人案件,造谣者被治安拘留
央视新闻 2026-04-19 06:49:17
前不久,有网民发布视频称,在青岛胶东国际机场,有网约车司机为抢充电桩杀人,并且该条视频在微信群内被多次转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事实是否真的如此呢?
4月7日,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局场区派出所接到群众反映,称有人在微信群中传播一段视频,视频中拍摄者用夸张、敏感的语言描述“胶东国际机场远端停车场发生恶性刑事案件”。内容中所谓“持械伤人”“严重暴力”等表述,引发群内成员担忧,部分网民甚至开始转发扩散该视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局场区派出所民警 邹泉:我们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启动调查程序。经过缜密侦查,我们确认4月6日当天在远端停车场发生的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交管大队的同事正常出警处置,现场没有任何人员受伤,也没有任何暴力行为。

警方进一步调查发现,视频拍摄者为网约车司机李某。4月6日当天,李某在机场远端停车场等待网约车订单期间,远远看到有警灯闪烁,便用手机拍摄视频。
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局场区派出所民警 邹泉:网约车司机李某为了博眼球、刷存在感,故意编造了所谓“恶性刑事案件”的说法,还配上视频发给朋友。他的朋友高某把视频发到了微信群里,视频在群里传播开后,引发了一些群众的关注,有人以为机场周边真的发生了重大案件,这实际上已经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
专家提醒:造谣若情节严重者 则可能触犯刑法
一段普通的现场画面,竟被编造篡改成骇人听闻的命案谣言,引发了社会的恐慌。那么,造谣传谣者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信息,我们又该如何明辨是非、识破谣言呢?
在查清事实、固定证据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警方表示,虽然李某的主观目的并非恶意制造大规模社会恐慌,但其虚构事实并放任传播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青岛市公安局机场公安局场区派出所所长 廖建晓:我们以“故意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对李某依法作出了治安拘留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如果构成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行为人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网络谣言侵害他人名誉造成经济损失,还可能构成侵权,造谣者就需要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来说,同一谣言信息点击量达到五千次以上、转发量达到五百次以上则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外,网络谣言针对个人的,如果导致受害人自杀、近亲属精神失常等严重情节的,同样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不少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很容易无意间成为谣言传播链条中的一环。对此,法律也对相关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与区分。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赵精武:如果属于“不知情转发”,且在发现发送的信息属于网络谣言,及时采取诸如辟谣等措施消除影响的,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面对庞杂的网络信息,社会公众难以时刻有效辨识信息的真伪性。“明知虚假仍转发”,而且“知法犯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许光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