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类食品厂区宣传不得夸大功效 泰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相关规范

望岳新闻    2026-04-20 09:08:56

望岳讯 4月19日,记者从泰安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维护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全面规范保健类食品经营者厂区内商业宣传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保健类食品经营者厂区内商业宣传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据介绍,《规范》所称的保健类食品经营者,包括保健食品及相关食品生产厂家。本规范所称的商业宣传,包括在自行生产的厂区内以宣传单页、宣传画册、产品手册、售后手册、会员手册、宣传海报、墙贴桌贴、宣传手提袋、口头讲解、现场推介、产品体验、宣传片等为载体的宣传形式。

《规范》要求各经营者在厂区内开展商业宣传,应当遵循合法、真实、诚信、公平原则,保证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客观清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经营者需主动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宣传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主动排查整改违法违规宣传问题,坚守合规经营底线。

《规范》明确提出,严禁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商品及主体信息虚假宣传禁止情形包括不得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原料、成分、工艺、产地、等级等作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严禁将残次品、不合格品冒充正品、优等品销售。不得虚构商品专利资质、有机认证、绿色产品、质检合格、授权证书等相关资质凭证,不得冒用他人专利、品牌、名义开展宣传。严格遵守绝对化用语禁令: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第一”“唯一”“极致”“顶级”“全网第一”“销量冠军”等无事实依据的绝对化用语及变相绝对化表述(如“行业标杆”“领导品牌”等)。普通食品、非保健食品严禁宣称具有保健功效、疾病预防或治疗作用,不得夸大产品功效、作出无法证实的效果承诺。不得虚构经营者主体资质、获奖荣誉、行业认证、专家背书、合作背景,严禁编造“老字号”“百年品牌”“国企背景”“三甲医院合作”等虚假信息。

《规范》还提到用户评价及口碑操控禁止情形,其中包括不得编造、伪造、盗用用户评价、买家秀、体验案例、用户证言,不得组织水军刷好评、控评、制造虚假口碑。严禁炮制虚假话题、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传播不实口碑信息,误导消费者判断。此外,虚假营销场景及承诺禁止情形包括不得谎称现货、虚构库存紧张、虚假抢购、虚假排队,营造商品热销假象。严禁虚构“限时秒杀”“免费试用”“专家义诊”等营销场景,诱导消费者消费。不得作出“无效退款”等无法兑现的承诺,不得虚假承诺赠品、售后及配套服务且不履行。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规范》明确禁止不正当攀附行为,其中包括开展商业宣传时,禁止攀附他人商誉、知名品牌影响力,实施仿冒、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禁止商业诋毁行为,要求各经营者应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自行编造、传播,或指使、委托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恶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以虚假测评、片面对比等方式贬低、抹黑竞争对手。

《规范》明了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各商家建立健全商业宣传内容审核、数据核验、发布管控、事后留存全流程审查机制,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追溯,妥善留存宣传材料、数据来源、审核记录等台账资料,以备监管部门核查。经营者委托第三方开展宣传推广、直播带货、营销引流等活动时,必须严格核验合作方资质,审核宣传内容合法性,不得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资金、技术、渠道、流量等任何支持。

根据《规范》制定的自查自纠与监管惩戒规定,各经营者需立即开展商业宣传行为全面自查自纠,对排查发现的虚假、误导、混淆、诋毁等违法违规宣传内容,第一时间下架、删除、修正,全面落实整改,杜绝违法违规宣传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通过专项检查、随机抽查、舆情监测、投诉举报核查等方式,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商业宣传行为。对拒不整改、逾期不改、屡查屡犯、顶风违法的经营者,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公开公示处罚结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行为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相关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社会各界、广大消费者可通过12315、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违法商业宣传行为。

记者:徐文莉

责任编辑:李汶